债权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erjian2022-06-1152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

  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一、如何减免税管理办法?

77号公告还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 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 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 第一笔收人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 供以下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 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 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进 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于2015年11月12日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随同该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 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人、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啊?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

  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

  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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