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周一报导称,中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截至8月底持有近50家英国上市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均不到1%。
这家财经杂志报导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英国的投资主要通过其香港子公司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Saf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进行,它援引的数据来自于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Corp., TRI)旗下Thomson Financial的下属信息供应商。
报导称,来自苏格兰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 PLC, RBS),Cadbury PLC (CBY),Drax Group PLC (DRX.LN),和Tate Lyle PLC (TATE.LN)的未透露姓名管理人士也证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了他们所在公司的股票。
广告《财经》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截至8月底,还持有许多其他英国主要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巴克莱(Barclays PLC, BCS)和BG Group PLC (BRGYY)。
报导称,于2005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获中国政府批准将中国5%的外汇储备投资于海外股票。该报导未指明消息来源。
一、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入世后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不变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昨日指出,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并未承诺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所以入世后仍将维持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的体制.
据中证报报道,在"加入WTO与金融创新"金融论坛上发言时,马德伦表示,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基本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入世本身对外汇管理所带来的冲击和政策调整也是有限的.但是,入世也将使我国经济、金融更为直接地融入国际市场,承受全球一体化和开放经济带来的风险.因此,对于外汇管理而言,入世并不意味着放开不管,而是要积极适应WTO规则要求,以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参与经济全球化,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涉外经济安全.
为此,入世后外汇管理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更多地通过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国际收支状况;第二、以方便企业、提高效率为宗旨,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外汇管理方式;第三、强化国际收支预警功能,提高涉外经济的应急能力;第四、继续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和效率.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核准文件。
四、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五、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
六、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七、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八、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九、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它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以及税务凭证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一、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十二、本通知第六、七条规定的“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第八条规定的“雇佣证明”,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可由申请购付汇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员工清单替代,清单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姓名、国别、工资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时,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还应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提供清单的真实性、聘用清单上所列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并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各外汇分局应及时将辖内经核准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四、经核准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应对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的真实性负责。关联关系终止或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及时将上述变更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五、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有假造关联关系、迟报或瞒报终止或变更关联关系的行为,外汇分局有权取消其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的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六、最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各外汇分局应将核准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七、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中的有关规定。
十八、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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