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根据日前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监管费的收费事项,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
中国证监会3月23日消息,证监会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监管费的收费事项。《通知》规定,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证监会要求,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请各缴费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证监会要求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证监会会计部。对经催缴仍不及时缴纳的公司,证监会将采取因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一业主与中介交易未完就被索取万元“居间费”
有意卖掉万荣阳光苑内房子的李先生在某中介方的见证下,与买主达成了初步的意向。谁知没多久买家反悔,买卖合同最终没有成立。然而,居间协议上规定,即使合同不成立,中介方仍要收取总房款的1%,或定金的50%作为居间费用,于是在白纸黑字下,中介方就扣留卖家的房产证以讨取1万多元的居间费。
业主:交易未成也要收居间费
李先生欲出售一套万荣阳光苑内的房产。2月底,买方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的居间协议,李先生收到了买方的3万元定金。在居间协议上,三方均已签字,约定李先生的房产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同时李先生也将房产证循例交由中介保管。
然而事有凑巧,3月初,李先生被买方告知,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该合同。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取消,买方因违约,原先支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了李先生。当李先生向中介申请取回房产证时却被告知,需要根据原先的居间协议,先行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不然无法拿回房产证。
李先生说到,自己本来并未料到买家会违约,所以居间协议也没细看便草草签字。“中介公司居间没有成功,也要收取居间费,这有些不合理吧。”
中介方回应:1.5万元是居间活动费用
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这家房产中介的店铺内,区域负责人表示,和万荣阳光苑内李先生的这单生意,根据协议条款,买方须支付1.5万元的居间费用,用以支付中介在居间活动中相关的交通、通讯、出勤费用等。“也可以支付数额为总房款的1%的金额,即1.8万多元。”
居间不成还要收取居间费用,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记者追问,“我们已明确告知并在协议上注明,既然当事人签字了,就不能算霸王条款。”沈先生说。记者随即表示,交易没有成功,收费也只应收取中介在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1.5万元的数目远远超过中介在居间过程中的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
面对记者如此质问,该中介方的代表则给出了如此回答:“卖方李先生在受到买方的3万元的订金后,我们中介从中抽取一半的数额,有何不合理之处呢?”
责任编辑:shqian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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