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推动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我局起草了《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留言;
二、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2号,联系人:郑作伟,联系电话:88265271),请在封面备注“《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三、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zfbzglzx2021@163.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价格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和产权登记;市公安部门负责购房人在我市实际居住时间的核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和统计房源需求、组织申报工作;市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统计房源需求、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以下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统筹管理范围:
(一)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根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 企业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或通过存量商品住宅转型等方式筹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其他依规定纳入由政府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
房。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
第九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是安居型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二是我市安居型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在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前提下,同时考虑项目区位、容积率等因素可下调10%确定。三是特殊情况项目,销售均价采取“一地一价一议”的原则予以确定。
利用新出让的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府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房源、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的标准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三府办〔2019〕105号)执行。
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 4月28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 2020年 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和已转让的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年满22周岁;申请人离异,且婚内家庭名下已有住房的,申请时需离异满3年;离异夫妻双方均未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符合购房条件的双方均可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但需离异满3年;离异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仅享有一套政策性住房的,离异后的政策性住房归属方不能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另一方可以申请,但需离异满3年。
第十六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的原则。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不得再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安居型商品住房房屋交付时需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通过合法继承、司法裁判、司法仲裁、赠与或征收补偿安置等方式获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安居型商品房之日前5年内转让或赠与的住房,均纳入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计算。
第十八条 户籍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并随时更新。非本省户籍居民以前在海南工作过,有缴纳记录的,继续予以认可。在省外缴纳社保后转入海南购买住房的,省外缴纳的社保不予以认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同。
第十九条 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外高校就读,毕业后,户籍迁回海南的,以及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外参军或服兵役,转业或复员后,户籍迁回海南的,不视为2020年4月28日之后户籍迁入的居民家庭,但需提供其户口迁移记录。海南各高校在读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第二十条 港澳台同胞在海南购买住房参照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执行。外国人在海南购买住房参照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执行,且需符合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核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二)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实并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棠区、崖州区、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居民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中心城区(吉阳区、天涯区)居民直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向市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2.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3.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税清单;4.引进人才需提交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四条 海棠区、崖州区、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对所属辖区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终审。经审核合格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范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一)已纳入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的;(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五)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六)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申请人符合本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纳入配售范围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
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轮候资格。
第四章 配售
第二十七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轮候登记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配售方法和程序;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公布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购房意向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配售方案规定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申请人按规定办法及程序两次选定配售房号后,均因自身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取消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资格。
第三十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并明确个人家庭与政府所占的产权比例,具体为个人家庭占60%,政府占4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 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 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满10年的,可以转让交易。如需退出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安居型商品住房仍应用于解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回购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人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继承人将所继承房屋上市交易的,参照本办法对购房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并办理下列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按比例缴交增值收益,政府分成比例按照购房合同载明的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
(二)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安居型商品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三十四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经批准上市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不再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再次交易按普通商品房交易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安居型商品住房权属证书中注明“安居型商品住房”字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尚未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撤销其轮候资格,并自撤销其轮候资格之日起 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二)申请人已经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申请人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相关信用平台,进行信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广州电动车管理如何“破局”
广州电动车数量爆涨,一方面体现在人民的切实的交通需求,另一方面也给交警带来了管理困惑。电动车的管理工作是“硬骨头”,应以疏导为主,强制执法为辅,以“人为本”作为管理整治的基本原则。交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也应以柔性方式体现城市温度,坚持“人民城市”理念。“一刀切”、“娇狂过正”等执法罚款行为,在开放的社会,人人是自媒体的时代,落入人民心里只是怀着“披着正当执法的面纱,交警部门“中饱私囊”的口实。虽然人民可以在执法事件中无力(理)的抗辨只能默默接受,但是却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带来了对执法部门的质疑声音。
现在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如佛山广台高速公路43公里200米处被“电子警察”抓拍事件,出现天量罚款事件,该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于2020年3月18日启用,启用前已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经核查,截至今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在人民群众投诉无门,交警部门以“合法合理”的官方性答复口吻下,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舆情旋涡,直至事件不断发酵,席卷全国,佛山交警名声在外,落得“满地鸡毛”。
当然这个事件看似偶然,其实也是必然中的偶然。“事事无小事”,形成大的事件往往都来源于原来认为的一些小事件。电动车基于它的灵活性,有效的解决了“最后一公里”交通问题,倍受人民喜爱。正因为此,在大城市里有着它的生存价值,特别对于大城市中的基层人民来说。在电动车的执法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娇狂过正”的行为。应以疏导为主,强制执法为辅,体现城市温度。近日,广州一小市民反映,他生活也比较困难,在荔湾西村地铁站停放电动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推行停车而被荔湾交警(警号016010)以逆行方式直接开50元罚单情况,联系荔湾交警大队热线(83120681)也以“合法合理”的口吻给答复,恳求无望。如何体现执法的温度,是值得交警部门考虑的管理能力问题。对于一些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是现有电动车道路规划或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可能因为宣传不到位,也有可能是违法者根本不知情,无意为之等等。交警部门不能完全站在道德制高点,俯视众生,“你有错,你就该罚”。可以尝试电动车上牌后,进行规划化管理,另外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分重次优先级,一些小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以劝导为主,累计N次,再进行处罚。
广州电动车交通管理如何“破局”,有待考验交警部门的管理智慧。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交通法规的宣传、交通行政执法等。对于执法行业应坚持“以人为本”,期待着交警部门推出各种有“温度”管理方法。期待中。。。。
本文链接:http://www.qhgqw.com/gupiao/6058.html 转载需授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