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 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注:表述更明确,明确了折算汇率为“中间价”,修正了原细则“原则上为中间价”的 模糊说法。
原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 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 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 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一、外汇结算的概念是什么呢?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或者说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等由于从事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筹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与国内结算相比,外汇结算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国际性
虽然从总体上说,结算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产生国内结算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产生外汇结算的原因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与国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因而国内结算只限于国内,其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都在国内,它所反映的也只是国内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的也是国内有关法律规定;而外汇结算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通常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所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债权债务清偿关系,它所遵循的方针、原则等必须是国际上通行的而不仅仅是本国法律规定的。
信用性
虽然在国内结算中也广泛地使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但在国内结算中现金结算也占了一定的分量,有些结算不以信用为基础。而在国际结算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基础和前提,所有的结算都通过银行来进行。几乎全部的结算业务都是转账结算,结算中的主要工具是本票、汇票、支票等信用工具。
复杂性
虽然国内结算也存在着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等问题,但国内结算都使用本国通用货币,其货币价值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相对较为简单;因而在结算时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即汇率)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办理外汇结算帐户开立需提供哪些资料?
1、开立结算帐户的原则:生产型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非生产型企业只允许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外汇局核定保留外汇最高金额并出具结算帐户开户通知书。
2、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企业,持《外汇登记证》及合格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帐户开户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
合格的验资报告是指:(须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并加盖核实章)在出资明细表中,列明外方是以外币投资,投入的现汇须存入经外汇局核准的、在《外汇登记证》中已登记的资本金专用帐户,以利润再投资,须附外汇局出具的利润再投资证明原件。
3、对於新开办结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采用根据实投资本核定限额的方法。
实投资本 保留现汇总额
1~100万美元 10万美元
100万美元以上 实投资本的10%
帐户的调整及变更:需要调整帐户的企业,可在现有帐户中调减其中一个帐户的现额分配到新的帐户中去,凭该帐户银行、企业留存的开户通知单及《外汇登记证》办理。
帐户最高限额的重新核准原则为:根据企业上年度经常性外汇收入和经常性外汇支出季度平均发生额(核销额)的较小者确定。
4、在上年度外汇管理出现违规的企业,外汇帐户一年内不得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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