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珠海的小朱很烦恼。离婚已经3年多了,房子的纠纷直到现在还在继续。终审判决2009年12月16日就已经下来,可房产证到现在还没下来。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司解”)。她担心个人名下房产证被无辜停办,没有房产证新司解的出台会对她有不利影响。
小朱被前夫小周追求两年双方有较长的情谊,后小周请求小朱帮助,却隐瞒了“乙肝”病史借住在小朱家,本意好心帮助的小朱有可能被感染或携带“乙肝”,在小朱谴责下小周提出求婚,并表示无论是否感染小周在经济上都愿负责一生。并提出因注射乙肝疫苗等需一年,年已35岁的小朱被拖延时间结婚并没有尽快生育,到年纪较大有生育风险时,小周愿带其去香港或台湾代孕。小朱被感动并同意结婚。
小朱与小周结婚前在2008年5月1日,小朱在小周陪同下定购小朱个人名下房产位于珠海市新香洲某处房屋一套,付两万元定金并签定购合同。2008年5月7日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小周一次性将房款469091元和税费8028元打到小朱购房账户,然后小朱与开发商签定小朱名下100%购房合同,小周在初院庭审记录肯定“购买了一套房子给被告(小朱)”,中院庭审时也对赠与房款的事实做了承认。结婚当天下午,在小周陪同下小朱辞去在澳门工作。结婚后小周明确表示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要与小朱共有。结婚仅半个月,小周家人知道小周已瞒住家人娶大陆女人不满意,且对小周赠与房款给小朱反应强烈,要求将小朱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或加小周名字。遭遇小周家干涉婚姻,小朱和小周协议假离婚以保护小朱不受其家人伤害,假装把房产卖掉把房款给小周,等小周家人与小周把他们家庭投资的财产纠纷处理后再复婚。小周对小朱承诺2008年8月前回珠海复婚,要小朱在婚房住并等待其回来复婚,并承诺复婚后房款退回给小朱。小周、小朱就到珠海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珠海市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作出如下约定:“因结婚以女方名义购置房屋(出资人男方,原价489091元及税费8028元人民币)协议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
双方还做出其它约定如下:1、因男方家长介入两人家庭,女方要离婚,男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3万元给女方,以2007年女方所借13万元抵销;2、男方患有乙型肝炎,女方在其交往期间开始注射乙肝疫苗,但未产生抗体,如果三个月后即八月份检查染上乙肝,男方根据医疗费用的金额赔偿给女方。上述约定内容均为手写,由小朱填写。但办理离婚后第二天,小周又要求小朱授权给小周独自销售,小朱于是办理授权小周单独销售,但没带齐资料而办理未能成功。此事后小朱感觉小周动机不纯,复婚的可能性已不大。尤其2008年5月22日正是四川大地震,离婚第二天并已是下岗职工的小朱捐赠200元善款时,提出让小周也捐赠但小周拒绝赠送一文钱,还说大陆都是“贪官”。于是小朱拒绝授权给小周单独销售,并告之小周应按《离婚协议》执行,卖房时自己签字,并表示自己没有安全感要去找工作。小周即刻伙同表哥带另外男人换锁把小朱赶出周家流浪,还乘机偷走小朱婚前工资两万一千元港币,离婚后第三天小周明确拒绝复婚。之后,于2008年5月28日开发商和房地产登记中心将涉案房屋办理了预购登记手续,预购方登记在小朱名下。2008年10月小周要求将预购方登记为小周,小朱不同意,提出要小周履约复婚或按《离婚协议》执行,离婚后三个月在该讼诉房产未交楼、且没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小周又用偷录两人的隐私作为证据之一,把流浪和疾病中的小朱以违约告上了法庭,而小朱因善良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小周用来起诉违约,小朱气急病倒而没有出庭。一审法院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判归小周所有,并且小朱要支付17,272元败诉费。绝望中的小朱无奈托病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诉争房产处理约定仅是“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从上述内容可知,小朱与小周并未对诉争房产在双方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予以约定。而该房产系两人结婚当天共同购买,小周虽对该房产出资,但其也同意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故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定小朱在与小周离婚后的三年内仍对诉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与小朱协商处分的权利。
终审判决和《离婚协议》中指定办理小朱名下房产证,而离婚后三年内小周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停办房产证或要求加小周名字,所以开发商送件后被房地产登记中心退件,交楼后近三年未办理出房产证。由于《离婚协议》中系附约定的三年时间已过,小朱认为系附协议本身就是自己被欺骗欺诈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所以签订相当草率,当时小周有300余万元婚前财产,结婚后明确表示与小朱共享,现随房价飙升已增值到近七百万元左右,但因是假离婚,所有没有在假离婚协议上进行平均分配,所有《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又不是真实意图,理应合法撤销,并且小周违约停办房产证导致人为逾期,所以小朱申请再审撤销该系附协议。目前最令她苦恼的是,终审判决下来已经一年多了,但房产证却迟迟办不出来,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要加上小周名字,而她无法接受。而新出台的新司解13日起具备法律效应,小朱担心房产证没有如期办理出来,而终审判决判定的小朱收益就会因没房产证受损;或被登记中心强行加上小周的名字后,在新政下小周个人卖掉而无法追回。
小周的爷爷解放前逃到台湾,小周继承爷爷几百万遗产,他不是台商对当地经济没有贡献,没有工作是台湾农民,只是用100万元热钱投机性购房在大陆买4套房,后卖出一套赚大陆人的钱,现三套已升值赚300万元左右。而离婚后三年多小周还是在感情上纠缠小朱,并在小朱病情好转时经常提出复婚,但在小朱疾病时却不出一分钱并拒绝复婚,逼迫小朱不得不变卖自己婚前房产维持生活,和让80岁的父母照顾三年半。本来小朱婚前出租个人房产年收入两万余元,在澳门工作年薪十几万元包吃住,有各种福利、医疗、保险等和有自己的事业,有健康证且外劳为国家赚取外汇,婚前追求者也很多。因结婚、离婚、官司导致小朱失业下岗、疾病,现四十岁还无孩无婚。三年多的官司,小周的感情纠缠折腾,交楼三年都没办房产证,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导致小朱东奔西跑身体很差,基本无法生育。珠海一些市民在听了小朱的遭遇后,唏嘘不已。
一、离婚三年半、交楼近三年、终审判决下了一年半,登记中心却不办证,谁还我正
家住珠海的小朱很烦恼。离婚已经3年多了,房子的纠纷直到现在还在继续。终审判决2009年12月16日就已经下来,可房产证到现在还没下来。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司解”)。她担心个人名下房产证被无辜停办,没有房产证新司解的出台会对她有不利影响。
小朱被前夫小周追求两年双方有较长的情谊,后小周请求小朱帮助,却隐瞒了“乙肝”病史借住在小朱家,本意好心帮助的小朱有可能被感染或携带“乙肝”,在小朱谴责下小周提出求婚,并表示无论是否感染小周在经济上都愿负责一生。并提出因注射乙肝疫苗等需一年,年已35岁的小朱被拖延时间结婚并没有尽快生育,到年纪较大有生育风险时,小周愿带其去香港或台湾代孕。小朱被感动并同意结婚。
小朱与小周结婚前在2008年5月1日,小朱在小周陪同下定购小朱个人名下房产位于珠海市新香洲某处房屋一套,付两万元定金并签定购合同。2008年5月7日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小周一次性将房款469091元和税费8028元打到小朱购房账户,然后小朱与开发商签定小朱名下100%购房合同,小周在初院庭审记录肯定“购买了一套房子给被告(小朱)”,中院庭审时也对赠与房款的事实做了承认。结婚当天下午,在小周陪同下小朱辞去在澳门工作。结婚后小周明确表示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要与小朱共有。结婚仅半个月,小周家人知道小周已瞒住家人娶大陆女人不满意,且对小周赠与房款给小朱反应强烈,要求将小朱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或加小周名字。遭遇小周家干涉婚姻,小朱和小周协议假离婚以保护小朱不受其家人伤害,假装把房产卖掉把房款给小周,等小周家人与小周把他们家庭投资的财产纠纷处理后再复婚。小周对小朱承诺2008年8月前回珠海复婚,要小朱在婚房住并等待其回来复婚,并承诺复婚后房款退回给小朱。小周、小朱就到珠海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珠海市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作出如下约定:“因结婚以女方名义购置房屋(出资人男方,原价489091元及税费8028元人民币)协议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
双方还做出其它约定如下:1、因男方家长介入两人家庭,女方要离婚,男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3万元给女方,以2007年女方所借13万元抵销;2、男方患有乙型肝炎,女方在其交往期间开始注射乙肝疫苗,但未产生抗体,如果三个月后即八月份检查染上乙肝,男方根据医疗费用的金额赔偿给女方。上述约定内容均为手写,由小朱填写。但办理离婚后第二天,小周又要求小朱授权给小周独自销售,小朱于是办理授权小周单独销售,但没带齐资料而办理未能成功。此事后小朱感觉小周动机不纯,复婚的可能性已不大。尤其2008年5月22日正是四川大地震,离婚第二天并已是下岗职工的小朱捐赠200元善款时,提出让小周也捐赠但小周拒绝赠送一文钱,还说大陆都是“贪官”。于是小朱拒绝授权给小周单独销售,并告之小周应按《离婚协议》执行,卖房时自己签字,并表示自己没有安全感要去找工作。小周即刻伙同表哥带另外男人换锁把小朱赶出周家流浪,还乘机偷走小朱婚前工资两万一千元港币,离婚后第三天小周明确拒绝复婚。之后,于2008年5月28日开发商和房地产登记中心将涉案房屋办理了预购登记手续,预购方登记在小朱名下。2008年10月小周要求将预购方登记为小周,小朱不同意,提出要小周履约复婚或按《离婚协议》执行,离婚后三个月在该讼诉房产未交楼、且没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小周又用偷录两人的隐私作为证据之一,把流浪和疾病中的小朱以违约告上了法庭,而小朱因善良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小周用来起诉违约,小朱气急病倒而没有出庭。一审法院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判归小周所有,并且小朱要支付17,272元败诉费。绝望中的小朱无奈托病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诉争房产处理约定仅是“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从上述内容可知,小朱与小周并未对诉争房产在双方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予以约定。而该房产系两人结婚当天共同购买,小周虽对该房产出资,但其也同意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故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定小朱在与小周离婚后的三年内仍对诉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与小朱协商处分的权利。
终审判决和《离婚协议》中指定办理小朱名下房产证,而离婚后三年内小周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停办房产证或要求加小周名字,所以开发商送件后被房地产登记中心退件,交楼后近三年未办理出房产证。由于《离婚协议》中系附约定的三年时间已过,小朱认为系附协议本身就是自己被欺骗欺诈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所以签订相当草率,当时小周有300余万元婚前财产,结婚后明确表示与小朱共享,现随房价飙升已增值到近七百万元左右,但因是假离婚,所有没有在假离婚协议上进行平均分配,所有《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又不是真实意图,理应合法撤销,并且小周违约停办房产证导致人为逾期,所以小朱申请再审撤销该系附协议。目前最令她苦恼的是,终审判决下来已经一年多了,但房产证却迟迟办不出来,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要加上小周名字,而她无法接受。而新出台的新司解13日起具备法律效应,小朱担心房产证没有如期办理出来,而终审判决判定的小朱收益就会因没房产证受损;或被登记中心强行加上小周的名字后,在新政下小周个人卖掉而无法追回。
小周的爷爷解放前逃到台湾,小周继承爷爷几百万遗产,他不是台商对当地经济没有贡献,没有工作是台湾农民,只是用100万元热钱投机性购房在大陆买4套房,后卖出一套赚大陆人的钱,现三套已升值赚300万元左右。而离婚后三年多小周还是在感情上纠缠小朱,并在小朱病情好转时经常提出复婚,但在小朱疾病时却不出一分钱并拒绝复婚,逼迫小朱不得不变卖自己婚前房产维持生活,和让80岁的父母照顾三年半。本来小朱婚前出租个人房产年收入两万余元,在澳门工作年薪十几万元包吃住,有各种福利、医疗、保险等和有自己的事业,有健康证且外劳为国家赚取外汇,婚前追求者也很多。因结婚、离婚、官司导致小朱失业下岗、疾病,现四十岁还无孩无婚。三年多的官司,小周的感情纠缠折腾,交楼三年都没办房产证,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导致小朱东奔西跑身体很差,基本无法生育。珠海一些市民在听了小朱的遭遇后,唏嘘不已。
二、民营商会通过国务院审批成立登记
在全国工商联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的支持和指导下,经过两年多积极筹备,成立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的民营商会申请已通过国务院批准。2011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印发《民政部关于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11]234号)。文件要求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民营商会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可逆转,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感觉到世界经济面临大的挑战、大的洗牌、大的并购,所以民营企业走出去正是时候。有人说:你到底是做井底之蛙,还是要远走高飞。还有的说很多外国企业到中国来发展,赚了很多钱,中国的企业也要有本事到海外去发展,去赚钱。我觉得这些简单的道理也说明了民营企业应该走出去。吉利公司并购了沃尔沃,联想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紫金已经在三个国家收购了黄金资源,为下一步的拓展打下了好的基础。这些企业走出去已经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民营商会表示:事实证明,中国的民营企业应该行动起来,大胆的走出去,尽早的走出去。
现在很多企业压力都很大,每一个地球人都好像天天在面对挑战,压力都很大,所以我觉得商会的成立是非常好的,但这个商会怎么样才能够真正的融入世界,一定要有一个非常开阔的视野,非常广阔的心胸,一定要和世界各国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人种完全融合在一起,要有这样的战略,我相信中国的民营商会会走向世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全球经济,一定能够朝着我们的愿望更好地发展。
我们国家外汇储备那么多,不仅是资金,关键是技术、管理、品牌。我们走出去也是一样,许多中国企业虽然是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但它的品牌国际化、市场国际化程度很低,基本是国内垄断的这些行业。举个例子,法国的矿泉水――依云,世界五百强;法国的香水、葡萄酒都是世界顶级,都是全球化的。中国虽然出口那么多,但过去做OEM,没有自己的品牌,我们制造业真正达到像美国、德国、日本还需要很多年,现在都比他们落后很多,第一,需要技术引进来,第二,需要走出去。只有全球化,才能把企业持续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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