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人民币收款方,如果没有共同的参与犯罪故意,这类人员仅仅作为不知情的账户提供方,应该是完全无罪的。
在对敲型的换汇行为中,有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人民币收款方。
以外汇换人民币模式为例,比如某家外国公司想从中国进货,需要支付人民币,但是其只有美元,其向地下钱庄支付美元后,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中国的工厂或者相关贸易公司账户,贸易公司或者货代公司安排发货,因此,这里面的人民币收款方可能就多种多样,可能是中国工厂,可能是中国的某个贸易公司,可能是中国的某个货代公司,这类角色,在整个案件中,往往是一个单纯的收款方,办案机关在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会根据地下钱庄的国内银行卡流水走向,顺藤摸瓜采集该类收款账户持有人的相关证言,但是,这类角色提供证言往往与案件关联性并不强,甚至不具有关联性,因为收款方只负责收款,对于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其并没有义务和能力知晓,比如对于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国工程,往往只要是自己的账户收到人民币货款,就只需要与订货方邮件确认,就可以直接发货;或者在一些外贸类交易中,外贸公司会告知外国进货方,自己只接受人民币支付,外国进货方就可能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方式,委托地下钱庄支付人民币给贸易公司。
这类人员和地下钱庄根本不存在主动的交易,其也没有参与、帮助或者指使外国商户与地下钱庄交易,其仅仅是履行收款、发货的合同义务,因此这类人员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仅仅属于证人身份,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定性。
一、外贸收汇有哪些方式?怎么样?
收汇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而收到外商汇入的外币。
收汇最常见的有3种方式:
1.信用证,这是国际结算中一种最常用的收款方式。他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安全系数较高,对出口方有保障。但要注意三点3(1)开证行的资信要好。(2)严格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防止外方提出企业无法办到的条款。(3)出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必须要做到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一致,必须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样开证行才能无条件付款。
2.汇款。汇款按时间段来划分为装船前汇款(T/TB):货物装船后付款(T/TD);客户收到货后付款(T/TA),。三种汇款方式中TA方式风险最大,最容易人财两空。,TD风险居中。TB风险相对要小一点,即使收不到钱,起码货不会丢失。
3.付款交单,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客户付了款就将货物提货单交给客户,风险是客户不要货。另一种是远期付款交单。凤阳市客户承诺付款,先拿单提货后但是违约不付款,最后钱物两空。
总之,企业出口企业在签约时,一定要约定好付款方式。最好是选择先款后货或者开具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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