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外汇管制的内容和运作过程来看,外汇管制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根据外汇管制的作用来分,分为直接管制与间接管制;根据外汇管制的约束形式来分,分为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综合管制三种形式。指由主管外汇管制的政府部门对外汇交易直接地、强制性地加以控制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是对外汇买卖和汇率实行直接干预与控制,带有刚性和强制性特征,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
(一)直接管制一般情况下,一国只有在政治、经济动荡不安或汇率波动十分激烈时,才对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活动,特别是属于敏感的项目实施最为严厉的管制措施,以此来影响汇率和平衡国际收支。
例如,由政府规定各项外汇收支按什么汇率结汇,以达到奖出限入的目的。
(二)间接管制是指通过其他一些途径,如采用外汇缓冲政策,间接控制外汇的收支与稳定汇率,进而影响外汇供求或交易数量。一般做法是,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外汇平准基金(exchangeequalizationfund)或外汇稳定基金(exchangestabilizationfund)。
基金构成包括外汇、本国货币及黄金等。中央银行利用这个缓冲体进行市场操作,即利用基金进入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本币或黄金,由此影响或调节外汇供求。这种管制,对国际收支短期性逆差效果较好,但对长期性逆差效果并不明显。
(三)数量管制指政府对外汇买卖和进出国境的数量实行控制。
通过进口限制、许可证制和管制贸易与非贸易外汇以及限定外汇市场交易数额,甚至对资本输出入和银行帐户存款调拨进行审批管理等,实现对进出口数量和非贸易外汇的统筹调节与管制。例如在外汇交易方面,对超过限额的交易予以限制,而在限额内则不加限制。这种数量管制的特点,一是超限额限制,包括对收支限制和出入境限制;二是限买不限卖,只限制居民申请外汇,而不限制居民向国家出售外汇。
目前,数量管制集中在五个方面,即进出口贸易外汇管制、非贸易外汇管制、资本输出入管制、非居民存款帐户的管制以及黄金输出入的管制。
(四)价格管制也称成本管制,是对对外贸易的汇价或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管制。这种价格管制的形式主要有:
1.规定法定的差别汇率。
政府用法令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汇率,对出口商品采取高汇率政策,对进口国计民生必须的商品,确定优惠的汇率,而对奢侈品进口,则以较高汇率供给外汇。
2.外汇转移的制度。出口商按法定汇率向中央银行结售外汇时,除取得本币外,还向中央银行领取外汇转移证明,以便到外汇市场上出售转移证明而从中多得一部分汇率上的补贴。
3.混合复汇率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部分外汇收入按法定汇率向指定银行结汇,其余部分则可任其按更高汇率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是外汇收入者得到更多的收益。
(五)综合管制是指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措施,控制外汇交易的一种方法。在具体作法上,常因时间、条件、项目不同选择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予以结合使用。
有时以某一种为主,有时以另一种为主。由于这种管制方法涉及面宽,灵活性大,因此许多国家乐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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