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游资被此政策严重打击,到年底短期外债被限制到2006年30%,这些短期外债被用于投机中国股市的部分将补迫平仓出逃,否则将被重处。
近期的股市会怎样动作不用我说了吧。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
发布时间: 2007-03-02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 [打印]
-----------------------------------------------------------------------------------------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达到57%左右。为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2007年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明确指标调减的要求及步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三是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本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相关措施体现了严格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对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考虑其目前资金来源结构的特点,此次仅对其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了较小幅度的核减。为了稳妥有序,利于境内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准备逐步压缩境外借款规模,将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发展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以适应金融机构不同的需要,拓宽其外汇资金来源渠道。
《通知》还就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做出相应规定,明确中资银行由其总行通过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短期外债数据,并明确了外资银行改制后有关外债数据的报送方式和渠道等问题。
《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文号:汇发【2007】14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四、对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
五、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承继原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行或原境内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机构和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外汇业务批发分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指标。
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标的机构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商相关分局后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之前由境外母行汇入的增资款,可由外资银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此项资金不纳入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资金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包括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见附表1、2);
(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见附表1)。
八、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见附表3)内,审核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地方性中资银行(未列入附表2的中资银行);
(二)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和地方性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地方性外资银行”,即未列入附表1的外资银行);
(三)未列入附表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短期外债管理和登记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
十、金融机构应按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认真统计并全面报送短期外债数据(见附件)。
中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远期信用证、非居民存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等外债数据,统一由其总行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统一由其法人机构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未改制的外资银行分行仍维持原外债数据报送方式。
金融机构报送远期信用证数据,应分币种按以下三种类型填报:(一)90天以下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内(含)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三)1年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
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存款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将短期外债指标下达给辖内金融机构,并对短期外债的借用和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解决短期外汇资金融通的需要。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外债数据报送方式的说明(略)
附表1: 2007年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2: 2007年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3: 2007年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一、坏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个人投资直接出海炒股
在银行、基金、券商等QDII陆续获准投资海外股市之后,个人投资者也有望在未来直接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昨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 "正在研究"一些措施,如个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什么时候直接开放,现在还难以断定。"邓先宏指出,何时开放主要取决于"我们研究的情况"、"我们能不能实现有效监管"。国家目前并不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股市,但事实上目前许多个人账户已通过各种途径在境外股市特别是香港股市开户。邓先宏称,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政策效果显著,2月到6月,个人购汇金额同比增长了259.42%,个人结汇金额同比增长31.52%。而"黄牛则成为此次调整的最大"受害者"。邓先宏表示,"黄牛"活动的空间大大减少了,"黄牛"市场越来越小,再结合加大打击力度,"没有业务,他就没有市场了"。
邓先宏说,外汇"黄牛"是指那些非法倒汇、换汇并从中谋取差价的外汇贩子。过去,留学人员是外汇"黄牛"的主要客户。每到新学期开始前,银行就会出现排队购汇现象。《办法》简便了购汇手续,并将境内个人1年内购汇额度由2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对于超过额度的,只要有留学方面的相关证明就可以进行购汇。
值得一提的是,邓先宏表示,只要凭证有了,即使超过5万美元购汇也不麻烦,"就是证明有真实性交易就可以了,基本上不会很复杂,而且很多经常项目都放在银行柜台上"。邓先宏建议,当个人要携带外汇出国时,不鼓励携带大量现钞,建议采用"银行汇款、外币旅行支票以及信用卡"等三种方式。而携带等值5千美元以上现金的,需要在银行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1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到当地外汇局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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