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erjian2022-05-3174

公安部2004年09月29日废止部门规章名录

  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有户口管理条例的。

一、外汇交易在中国合法吗?

外汇交易在中国是合法的,因为政府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

一、目前国内外汇的公司的作用就是省去了你出国这一步。但是如果说你的资金不是汇往国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也就是说合法的,但是这些公司必须是接受严格监管的。

二、目前中国投资者投资外汇市场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做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

三、由于外汇实盘点差大(可以理解为交易费用高),除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外,一般收益率很难让人满意。外汇保证金业务由于其可以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且由于有杠杆比率,可以以小博大。

四、目前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国家目前是不干涉公民的海外投资的,所以目前一般是国外的主流平台在国内找代理为他们做客户开发和服务工作。做国外的主流平台有很大的优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购汇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个人购汇新规有什么影响?

新年伊始,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被再次刷新。不过,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个人购汇都需要填写一份购汇申请书,其中重申了6项禁令,并细化了十多项资金用途。这对个人购汇到底有何影响?突破制度底线被列入“关注名单”,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重 申   从未允许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投分红险   此前管理不严,很多人没当回事   如果这两日你向银行提出购汇申请,会在个人购汇申请书看到明确提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   平时不怎么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你也许才知道:原来购汇不能用来买房、炒股、买保险啊?!   其实,这6大禁令并不是此次外汇局新增的管理政策。“与过去相比,外汇局的个人购汇监管政策没发生变化,这次只是重申了有关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允许个人购汇投资国外房地产市场。同时,个人购汇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未放开,只能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规定的渠道实现。”   此前,外汇局就明确表示,居民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存在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随后,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在对相关商户开展引导的当月交易量就下降了数十亿元。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个人购汇用于境外炒股本身就是违规的,但因为此前管理不严、处罚不重,所以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如今监管趋严,个人购汇境外炒股恐怕不再容易。其实,随着深港通、沪港通开通,个人投资港股的通道是畅通的。”   释 疑   个人购汇只有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   借用的购汇额度多流入违规用途   当下,借用亲友额度购汇屡见不鲜。有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么?   对此,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是一项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业务是可以办理的,不存在是否够用一说,但是购汇时,必须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表示,年度总额不能太低,要不难以满足大众实际需求;年度总额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冲击和削弱宏观金融和外汇管理的效果,有可能成为大额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目前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留学、旅游的需求。”   外汇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在全部用汇个人中,超过年度总额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个人基本稳定在1‰至3‰的比例,而且人均购汇基本稳定在9000美元左右。   “本人超过年度便利化总额的真实合法用汇,可以凭相关的真实性材料办理,没有必要借助他人额度办理,除非用汇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之处。”外汇局有关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不少借额度换得的外汇,被用于了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等违规用途,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历史多次证明,大额资金跨境无序流动是引发金融动荡、危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出借自己年度总额协助他人购汇的行为,规避了外汇局真实性管理,甚至成为洗钱、逃税、腐败资金转移等的渠道,必须从严管理。   明 确   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无便利化购汇额度   擅改外汇用途可罚光申购外汇额   除了重申购汇要求,此次外汇管理部门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购汇个人的处罚,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   外汇局明确,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一旦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套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违规行为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擅自修改外汇用途,最高可把申购外汇全罚干净。   因此,信息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购汇委托时,个人需要如实填报资金用途,不仅要在十多个细化选项挑选,还或将面临更细致的信息申报。比如,如果明确了购汇用途是“非投资类保险”,还需要进一步填写保险机构名称、对方国家或地区、账户、预计用汇时间等。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此次个人购汇信息申报新规出台,改进了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专家提醒,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可以满足,尤其是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各方面监管的背景下,个人应重视信息申报,严格地执行制度要求,以免“踩线”受罚

本文链接:http://www.qhgqw.com/jijin/415.html 转载需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呢?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