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CCTV央视报道全民炒汇才刚开始!

erjian2022-05-3092

  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

  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哪外汇市场到底是个怎么样的市场呢?

  外汇市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资本投资市场,其历史要比股票,黄金期货市场短很多,然而它却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今天的外汇市场规模已远超股票期货等其他金融市场,现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尤其是亚洲市场的投资者,因为它的交易时间更利于亚洲投资者操作。

  ①CCTV-13央视报道“渡边太太”炒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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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CCTV-2央视报道“渡边太太”炒汇(二)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参与外汇市场的投资者连年上升

  金融界的改革开放时代

  据中国央行的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3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5万亿美元。突破4万亿大关指日可待。中国外汇储备占了全球总外汇储备总额的三分之一,是第二名日本的三倍多,是俄罗斯的八倍,是印度的十三倍。

  2011年中国外汇储备突破3万亿大关时,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公开表示,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合理水平。那么,外汇储备究竟多少合理呢?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般只要满足五个月的进口额,或者只要超过外债余额的40%即可。

  即便同时满足这两项标准,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最多也只需要8000亿美元左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连线华尔街的交流纪要中指出, 由于无论是零售还是企业外汇需求,都将出现迅猛发展,为迎接中国外汇时代的来临,企业需从不同角度着手打造外汇相关的软实力。

  现在,不论是外汇投资自身的优越属性,还是国内大政策指向,都在告诉我们,现在正是投资外汇的大好时机。如果你曾见识过,30多年前,多少人在的开放之初缔造了发财致富的传奇,那么,30年后这场 金融界的改革开放,请你一定抓住机会!

  ◯外汇交易是合法的!

  外汇合法吗?答案是合法的。

  中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大陆不得设立公司进行组织公民炒汇的活动。

  目前在中国的外汇公司都是清一色外企,只要是受监管的正规平台是合法的,因为政府 不 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

  解释起来就是说,比如你到美国旅游去了一家美国外汇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这自然是合法的。

  目前国内外汇公司的作用就是省去了你出国这一步。但是如果你的资金不是汇往国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因为外汇交易的每一笔金额都必须接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因此 选择正规受监管的投资平台,将会极大的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外汇市场的投资渠道 

  目前中国投资者投资外汇市场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做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

  由于外汇实盘点差大(可以理解为交易费用高),无杠杆等诸多因素,除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外,一般收益率很难让人满意。外汇保证金业务由于其可以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且由于有杠杆比率,可以以小博大,因此受到众多投资者的追捧。

  现在国外成熟的外汇交易市场开设的业务,基本都是以外汇保证金形式存在,而非外汇实盘。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之所以没有开展保证金业务,主要是还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目前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国家目前是 不干涉公民的海外投资的。

  看到这里,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外汇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近几年外汇开放大事记。

  自2005年7月21日起,人民币汇率由固定汇率机制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调节的浮动汇率机制,至今已有9年时间。今年一季度人民币出现贬值,从年初的6.06到最高时的6.26,波幅达3%。相对过去9年间人民币兑美元将近两万基点的单边升幅,如今人民币汇率的回撤调整是正常现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3月22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就表示:“今后汇率双向浮动会是常态,弹性会增加,人民币汇率将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在上个世纪末的日本外汇市场上,“日元先生”神原英姿通过口头或实际干预影响日元汇率,对日元单边升值进行限制,市场上多空双方进行博弈。过去一两个月的中国外汇市场也有此味道。

  在政策方面,将过去三年中国现行有效外汇管理的办法及条例数目进行分类比较,会发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由2011年的141项降至2013年的27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由141项降至105项,外汇科技管理则由0增至4项。 由此可见对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在放松,外汇科技监管则有所加强。

  此外,2014年第一季度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是外汇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简化了许多登记和审批环节,提升了效率,促进了跨境需求的良性发展。

  ◯外汇行业发展前景及应对策略

  ❶ 中国零售外汇行业前景广阔

  尽管从中国境内的统计数据看,中国月度交易额占全球比例仅不到0.5%(全球2013年月均交易量为160万亿美元,中国月度最高是7000多亿美元)。但境外分析机构却认为实际的交易额要远远大于这一数据。目前至少有两成以上的交易为非统计地区产生,而其中来自中国的交易额要占有很大一部分。

  从需求人群看,在中国个人收入不断增长,投资渠道的进一步多元化发展,以及出境便利等等条件下,中国零售外汇市场已经拥有的庞大的需求群体。

  从投资类型来看,虽然中国股市投资者年收入水平相比日本人均水平较低,但投资者的投资规模相对较高。且数据显示,78.6%的中国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的主要原因是买卖股票差价获利。这对于潜在开放的中国零售外汇市场而言,是非常巨大的客户潜力。

  ❷ 中国企业外汇服务行业仍显空白

  海关总署1月10日公布的2013年外贸数据显示,全年进出口总额为4.16万亿美元;其中广东省2013年外贸额高达1.09万亿。传统的银行机构在外汇金融、跨境资金池管理以及外汇避险上主要集中于大型机构,而全国各类中小型进出口企业是贡献万亿贸易额的主要力量,但行业仍显空白,缺乏专业的机构和产品。 可见传统金融服务没有完全覆盖到需求企业,而市场提供的金融工具又很难满足企业需求。

  ❸ 专业外汇系统的国际化程度急需提高

  目前全球外汇电子交易平台的功能整合及前后台集成趋势已经开始,正在朝云计算、大数据在电子平台上的应用推进。而中国外汇行业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行业水平相差至少5年时间。 要提高中国专业外汇系统的国际化程度,就要引入非银行机构参与者,允许这些机构在合规监管下同步开展业务,和国际水平接轨。

  ❹ 企业必须打造外汇相关的软实力

  由于无论是零售还是企业外汇需求,都将出现迅猛发展,这将集中表现在全球资产配置、进出口贸易、以及跨境投融资几个方面;除了努力与海外市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接轨外,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功能;要关注行业长尾效应,形成外争的外汇供应链金融。

  为迎接中国外汇时代的来临,企业需从不同角度着手打造外汇相关的软实力。

  一是在企业外汇交易方面,应设立独立的外汇交易及管理职能岗位,以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在对海外20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发现,75%的企业设立了这一类岗位。

  二是在企业外汇管理方面,应通过互联网及电子交易系统,促进行业产品及服务的提升,实现有效的内外部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制度,保护贸易中的利润所得。

  三是在系统及流程提升方面,充分认知外汇风险,通过系统平台实现高效的交易、管理、审批、监督工作,并从中积累经验,提升综合性的企业软实力。

  中国外汇市场上无论是零售还是企业外汇需求,都将出现迅猛发展。 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企业机构,面对即将迎来的外汇时代全面到来,你准备好了吗?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改善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适当调整。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现就居民个人外汇结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提出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后,应当将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四、居民个人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3号),及时向上级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六、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合规性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外汇管理部门、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2年3月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2年3月发布)

  根据工作需要,作为年度招聘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机构简介

  作为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始终坚持从长期、战略角度进行储备资产的多元化配置,致力于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体系,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构建了24小时连续经营的全球化管理架构,确保了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我们秉承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优良传统,培育恪守规章制度的合规文化,鼓励专业深造和求真务实的钻研精神,创造生动活泼和积极协作的团队氛围,形成了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优秀员工队伍。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为员工提供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系统化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我们欢迎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强烈的责任感、出众的才智、旺盛的求知欲、快速的学习能力并能不断践行创新的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我们的团队需要多元化背景的人才,因此,欢迎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申请我们的职位。我们将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无论您加入到中心的哪个部门,我们的事业都会使您拥有发挥特长、施展才华以及创造非凡价值的平台。

  二、招聘计划及基本资格条件

  (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招聘以下岗位工作人员:资产配置策略岗,宏观经济分析岗,另类资产投资管理岗,市场风险管理岗及法律岗。具体详见计划表。

  (二)基本资格条件

  1.毕业于知名院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3.具备用中、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熟练使用计算机;

  4.身体健康;

  5.符合岗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报考说明及要求

  (一)报考者请登陆本次招聘网站()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须保证报名材料的真实性。我们只接受通过招聘系统提交的简历。

  (二)报名截止时间:具体详见计划表。

  (三)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和简历筛选后,将参加笔试、面试等招聘程序。

  (四)我们将根据录用人员的专业经验和教育背景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录用人员将按国家规定和当地法律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的试用期。

  四、联系方式

  传真:86-10-66213319

  咨询邮箱:HR@mail.rmd-safe.gov.cn(建议使用)

三、!!!伟大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真正三个代表的机关,外国游资被打击,股市定会

外国游资被此政策严重打击,到年底短期外债被限制到2006年30%,这些短期外债被用于投机赌人民币升值的部分将出逃,否则将被重处。

    股市定会看空,楼市也会下降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

    发布时间: 2007-03-02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 [打印]

    -----------------------------------------------------------------------------------------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达到57%左右。为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2007年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明确指标调减的要求及步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三是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本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相关措施体现了严格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对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考虑其目前资金来源结构的特点,此次仅对其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了较小幅度的核减。为了稳妥有序,利于境内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准备逐步压缩境外借款规模,将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发展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以适应金融机构不同的需要,拓宽其外汇资金来源渠道。

     《通知》还就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做出相应规定,明确中资银行由其总行通过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短期外债数据,并明确了外资银行改制后有关外债数据的报送方式和渠道等问题。

     《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文号:汇发【2007】14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四、对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

     五、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承继原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行或原境内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机构和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外汇业务批发分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指标。

     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标的机构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商相关分局后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之前由境外母行汇入的增资款,可由外资银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此项资金不纳入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资金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包括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见附表1、2);

     (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见附表1)。

     八、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见附表3)内,审核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地方性中资银行(未列入附表2的中资银行);

     (二)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和地方性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地方性外资银行”,即未列入附表1的外资银行);

     (三)未列入附表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短期外债管理和登记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

     十、金融机构应按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认真统计并全面报送短期外债数据(见附件)。

     中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远期信用证、非居民存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等外债数据,统一由其总行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统一由其法人机构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未改制的外资银行分行仍维持原外债数据报送方式。

     金融机构报送远期信用证数据,应分币种按以下三种类型填报:(一)90天以下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内(含)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三)1年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

     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存款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将短期外债指标下达给辖内金融机构,并对短期外债的借用和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解决短期外汇资金融通的需要。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外债数据报送方式的说明(略)

    附表1: 2007年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2: 2007年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3: 2007年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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