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倒卖火车票罪有明文规定,构成犯罪应予处罚。其次,火车票涉及面广、金额小,易于被人操控,造成的社会影响广,社会危害性大,在目前作为主要运输工具火车资源还是有限的情况下,以刑法方式对倒卖火车票形为进行调整,还是有必要的。而房地产单套金额大,国家也用宏观调控以及行政方式对买卖房屋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转手出售二手房的行为不致于会造成广泛的社会危害,因此,无需采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最后,要陈述的是,我们认为倒卖车票罪打击的是那些控制票源、囤积居奇的票贩子,因为他们的行为迫使旅客必须高价购买他们的车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倒卖车票罪的客体。而对于一些为人代购火车票而收取合理人工费用的情形,并不十分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妥。
直接的答案归咎于刑法对于倒卖火车票有明文的规定,倒买火车票即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接受法律制裁,而倒卖房产并未列入刑法禁止范畴;深层点的答案,对于火车票资源的垄断,因而禁止其他社会主体介入分享该类资源。而房产资源还是属于可以共享的范围。
倒卖火车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是犯罪。倒卖房地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那是一种商业行为,法律并不限制房地产的流通。
票证不许倒卖,房产允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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