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建设部统一负责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自1985年以来,建筑行业按照我国实行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及后来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展开了行业管理工作。
1。行业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专(兼)管机构,配备安全专(兼)职人员,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2。企业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不断地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群众监督(工会组织)
多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开展了群众监督工作。工会是代表群众的组织,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
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的监督开展了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现象的监督。
二、机构设置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目前,建设部设有质量安全行业发展司,司内分别设立了施工安全和抗震防灾处,各省、市、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也都相应的设立了安全生产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充实必要的人员,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省、市设立安全监督站
为弥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不足,建设部于1991年颁布了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
建设部2004年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中设置独立的安全专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1)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2)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3)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4)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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