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南通俊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erjian2022-07-1373

  举报南通俊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沈莉丽、监事闫向阳、李旦、徐锦萍)作为纽卡斯外汇的江苏总代理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该公司作为纽卡斯非法集团的江苏省总代理商欺诈客户,非法经营黄金外汇,违规开户,虚假宣传利用虚拟电子盘操作,与客户对赌,做市商吃头寸和高额手续费,并不是他们所说的资金流入国际市场,而是代理商和客户对赌,绞杀客户让投资者血本无归,非法获取投资人信息,利用2-10倍高回报收益为诱饵,虚假宣传以高级分析师为名带客喊单,甚至代客操盘,诱骗客户加大资金做反单让投资人瞬间爆仓,该公司长期以来非法经营黄金外汇等金融活动,绞杀客户资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我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使我痛不欲生!

  南通俊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未得到惩治,该公司法人沈莉丽

举报南通俊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和监事徐锦萍2021年8月12日又急于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南通安客思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同时他们在2021年7月28日对原有公司南通俊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有着丰富的经营收入却未缴纳一分钱税收的情况下成功进行了税务注销,并成立清算组,急于工商注销老公司,这波操作不得不让人佩服沈莉丽一个89后的老辣,耐人寻味的是沈莉丽、徐锦萍可真是全面发展的人才,2016年26岁的妙龄少女沈莉丽注册了教育培训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组织一帮人从事非法黄金外汇金融活动,坑害客户,这胆识杆杆的,正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不畏法律不畏良知!2021年31岁少妇的沈莉丽摇身一变又成立了法律咨询机构,好奇心之下百度了一下,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广义法律咨询主要指整个律师行业。好可笑,一家违法违规企业法人自己还没能整明白自己所犯的法律条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去指导别人?沈莉丽可知你公司触犯的各种法律法规你这个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沈莉丽、徐锦萍真可谓现阶段我国急需的跨界优秀人才,教师、金融分析师、律师?太厉害了,不知沈莉丽、徐锦萍是什么学校毕业的,什么学校能培养出如此杰出跨专业人士?沈莉丽、徐锦萍可敢亮亮你们倆的毕业文凭?匪夷所思啊!南通安客思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客户可要小心啊!眼睛擦亮点,沈莉丽可还在干着老勾当,别怪我是她的老客户没有提醒你们。

  奉劝一句违法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举头三尺有神明!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希望你们能够及早迷途知返,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一、南通房管局拆迁办欺骗拆迁之141……房价为何越调控越涨

  南通房管局拆迁办欺骗拆迁之141……房价为何越调控越涨

  比起历次房地产调控,2010年的房地产政策可谓是历史上最为严厉的,但年底盘点起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房价不仅没有如公众预期般大幅下跌,甚至继续上涨,泡沫更有向二三线城市蔓延的趋势。

  如果说以前的房地产调控是假戏连台的话,那么2010年或许是假戏真唱了,不过这台戏演成了独角戏。中央政府看着挺卖力气,但地方政府、开发商和投资者却并不捧场。如此下来,更像是娱乐剧。自娱自乐,或是逗你玩。

  严肃的产业政策何以效果不彰?政府官员的信誓旦旦何以演变成秀场语言?这其中主要原因恐怕在于,行政调控违反了经济规律。

  房价突飞猛进的显性特征是供需矛盾突出,而供需曲线背后,决定供给和需求的因素却纷繁复杂。既有流动性过剩、住房制度缺失、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地方政府利益驱动、投资者趋利避险和炒房行为。简单些分析,如果认定住房制度、土地制度和财税体系是既定的约束条件,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真正影响市场的因素是货币。也就是说,流通中的货币量会影响需求,进而影响到价格。如果货币存量保持稳定,那么在供给水平不变情况下,价格就难有起伏。而地方政府若要扩充财源,只有出售更多土地。这是因为,如果货币供给受到约束,流动性相对短缺,囤地现象难以大规模出现,地方政府也就无法靠限制土地供给来推高地价,也就无法获得土地超额收益,而只能靠“走量”了。因此,如果给定货币供给数量,地方政府获取收入的办法就只能是增加土地供给数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囤积居奇”,靠土地“单价”取胜,也就不会人为抑制住房供给了。

  当然,为刺激经济增长,货币适度超发是正常的,否则会导致通货紧缩,进而引发经济衰退。一般而言,广义货币M2增速要高于GDP增速和物价增速之和3个百分点左右,这样既可保持经济增长活力,亦可抑制物价上涨速度,从而实现稳定增长。但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国为刺激经济,实行了超常规货币政策,导致货币过量发行。在这场货币盛宴中,中国货币数量不仅严重超发,而且很快引发资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价格波动,居民形成高度通货膨胀预期,进而进一步刺激资产价格上涨。本轮房地产调控就是在货币过量增发,且通胀预期强烈条件下进行的。一旦预期通货膨胀成为现实通货膨胀,再加上居民缺乏资产保值手段,那么房地产就必然成为资金热捧的对象。特别是美国实行“二次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后,刺激国际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使得行政性调控手段更加难以奏效。

  宏观调控都是反周期的短期手段,使用不好,反而会加大经济的波动幅度。我们知道,在2009年初,房地产业已经进入周期调整,彼时中国在实行扩张性宏观政策同时,也推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由于政府对通胀缺乏预见,采取了货币刺激与产业刺激同步的政策。在货币和房地产政策双重刺激下,房价必然不断攀升。由于通货膨胀使政府承受到了政治压力,反过来又被迫调控房价。房地产调控和房价的反反复复,正是宏观政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结果。可以说,正是“看得见的手”大起大落,导致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

  再看此前的历次房地产调控,多属于半推半就的“假调控”,而其实施过程也与经济规律相悖。几年前房价持续上涨,其实也与热钱过量有关。由于外汇储备过量,导致基础货币增发,从而带来持续几年的流动性过剩。正是因为违反了“国际收支长期顺差,需要汇率重估”这一经济规律,坚持人民币不升值,就不得不增发货币,最终过量资金被房地产吸收,推动了房价持续上涨。

  宏观调控如同隔着裤子擦屁股,没有解决货币存量过度增长这个根本问题。房价上涨,是经济规律使然。反过来看,一旦货币存量得到吸收,房价就要调整到合理均衡水平,经济规律最终还要发挥作用。

  精彩的拆迁抢劫,莫过于拆迁办、房管局利用老百姓对政府的愚信,让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在转眼间化为乌有,而且还是依法占有和抢劫,是政策性的抢劫,让老百姓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

  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通过轻描淡写的方式,以相当于政策性的(看上去合法的)方式掠夺和霸占了我祖辈的财产,这是一个令人不齿的行为,而当时的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建设开发公司都是房管局下属单位。

  房管局及其下属的拆迁公司、拆迁管理办公室当时行为是否不恰当,相关部门是否该退还我们的财产,赔偿我们的损失。

  

二、原南通地税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 少收税款4千万元

  原南通地税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错误 少收税款4千万元

  2015年南通地税局查处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十建)违法行为,发现南通十建2012-2014年度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2016年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南通市税务局公开的南通十建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注明:一、违法事实(七)企业所得税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通地税局将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一款是错误的,同时2012-2014年南通地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预警率为0.8%,南通十建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建账企业所得税预警率0.8%的标准是错上加错。理由如下:

  1、南通十建成立以来一直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每年都进行汇算清缴,公司收入、税金计算准确,但成本由收入减税金倒算而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入、税金能正确核算,成本账目不全,无法核算,完全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明文规定,纳税人不属于第四条情形的,才适用第五条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很明显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适用第四条按应税所得率征收。

  2、根据江苏省税务局2016年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2-26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3、 2010年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通地税发【2010】41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实施建筑业查账征收企业警戒线管理(二)实施警戒线管理。......对帐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可见南通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8%。南通市税务局故意运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一款是完全错误的,必须按应税所得率征收。

  4、2012-2014年南通查账企业所得税预警率0.8%,查账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同一标准,南通十建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一款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南通地税局将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建账企业所得税预警率0.8%的标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查账征收企业与核定征收企业税负率基本一致,显然不公平。南通税务局亦无法提供3家以上税负率定为0.8755%左右同行业、同规模核定征收企业。

  5、南通地税稽查南通十建的3个年度,南通税务查账人员至南通十建武汉分公司及当地税务机关征询、实地调查,南通十建武汉分公司承接万科等公司工程数亿元,企业所得税在当地武汉、贵阳等地税务机关工程开票时按开票额2%(应税所得率8%)进行核定征收,南通十建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大都在南通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发票。

  6、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陈梅兰局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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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梅兰局长答复的南通十建应按应税所得率8.57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2-26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通地税发【2010】41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上,根据国家税总、江苏省税务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定,原南通十建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运用法律条文、计算方法确实错误,要求纠正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中运用的错误法律条文和错误的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20%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补缴国家近5千万税款,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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