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少女因处警2名警察处置不力被害,构成玩忽职守罪

erjian2022-06-2240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应当将该两名警察辞退,由检察机关立案侦办。 由法院审理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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