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人民币严重过剩

erjian2022-06-2341

2010年1月16日,由《经济观察报》报社主办的“2009年度观察家年会”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主题为“中国再出发”。凤凰网财经进行全程直播,以下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演讲实录:

  主持人何帆:首先感谢《经济观察报》的邀请,让我们在2010年新年刚刚开始的时候给我们提供这个机会,让我们享受到思想的盛宴。我今天下午主持的分会场,是关于全球化的,我们分会场的题目是全球化演讲,有一个别致的副标题:2020中国坐标,我们今年刚刚进入2010年,2020年坐标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看全球离不开中国的坐标。我们把时间跨度推到2020年之后,就是不仅看现在,还要看未来十年中国和全球会出现什么变化。

  在我们分论坛里,很高兴的邀请到了很多长期跟踪中国宏观经济的专家,也有很多长期研究国际问题的专家,不仅有国内学者,也有国外知名学者,不仅有国内的著名企业家,还有国际的跨国公司的高管。今天是非常难得的机会,大家畅所欲言。

  首先请出第一位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先生,他的题目是中国经济战略的调整。

  许善达:讲十分钟,我想讲两个看法,一个看法就是从金融危机以后,我觉得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挺大的,我们有两项资源比较多,国内资源配置属于过剩的资源,我觉得一个过剩资源就是资金的过剩,这里包括我们的外汇储备过剩,人民币现在实际上流动性也是很充裕的,某种意义上人民币也是严重过剩的阶段。资金过剩同时我们还有一个产能过剩,很多行业生产能力跟国内比起来也是处在过剩状态。这两种资源在我们国家目前来看,资源利用效率是很低的。比如外汇储备,我们现在外汇储备23000多亿,全世界已经超过日本一倍以上,相当于全世界其他从第二到第四外汇储备总额还要多一点。这么多外汇,买美国国债是零点几的回报。国内人民币也是一样,储蓄率高,很多银行贷存比达不到警戒线,中国警戒线是75%。我们一些银行连75%都没到,所以有很多的人民币的可使用资金,这些目前的人民币的效率使用也是很低的,回报率也很低。

  所以怎么把资金的效率提高,怎么把我们国家的过剩产能不要让它闲下来,也可以发挥潜在作用,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思考,现在有一段时间了。我觉得现在全世界很多发展中国家,他非常需要我们所过剩的资源。因为有一个统计数字,说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总量减少了1/4,也就是说过去很多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资金发达国家自己现在自顾不暇了。那么正常的经济发展需要资金越来越多的,现在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反而少了,而我们恰恰有很多闲置资金,这是我觉得中国资金可以有需求。同时中国的产能也有需求,中国产能总体来说科技水平不太高,可是这种水平的生产能力,恰恰是很多国家需要的。

  所以我就想,我们中国是不是能够通过我们的政策调整、制度建设,能够鼓励资金的资源、过剩产能资源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结合起来。这样我觉得整个资金和产能的回报会提高,回报提高了,这个社会财富增加了,那么我们和相应的发展中国家共同来分享财富。所以我就有一个想法,共享发展的计划。这个计划要本质上说,就是中国能够提供资金、产能资源,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地理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等等组合起来,当然也并不排除发达国家其他的资源。我觉得这如果把资源配置渠打通,利用效用就可以提高,社会财富就可以增加很多,参与这样的资源配置各方都可以分享新增财富。我觉得这样一个发展方向对中国,对发展中国家包括很多发达国家都是很有利的。所以我提出这么一个想法。

  现在来看,这个想法在我们中国来看,还有几项制度性的障碍解决不了,这个制度性障碍妨碍这种资源配置的组合。所以经过我的一点研究,很不完全,但我提出可以有四项政策可以研究,我们有改进的空间。第一项就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目前别人使用外汇都是需要人民币买,人民币一买,汇率风险就转移到购买方了,现在的情况要十年、十五年长期项目没有人承担汇率风险。因为这个原因,我有一个想法,如果我们能做人民币调期,外汇和商业银行和人民比调期,或者相互存款,能够打通资金外汇需求方和国家外汇储备的渠道,我觉得这个政策如果能够做一点调整改进,一定会提高我们现在外汇的使用效率。

  第二个想法,现在很多国家,希望你给我人民币贷款,因为我要买的是中国人民币的产能,因为你要是说用人民币先去买外汇,再把外汇给这些国家,这些国家拿外汇再来买中国的商品、设备、服务,最后中国企业收到以后还要再换成人民币,两次汇兑,成本是相当高的,大概得有1点多到2%左右。如果某些项目允许我们把人民币直接贷给有关方面,这些方面本来用人民币买你的商品的,就减少两次汇率成本,如果打通这个渠道,允许人民币直接贷给境外企业,我想我们的人民币的使用效率会提高,也会降低汇率交换成本,能够提高商业回报,这是第二个考虑。

  第三个考虑,我们现在保险公司都是由中国出口保险公司一家来做的,他们把保险保了以后还要分包给境外的保险公司,但国内很多商业保险公司愿意参加,现在还不允许,我认为现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资金偿付能力是有条件参加出口项目的保险的,但目前还不允许。不允许的话,一个是说中信保可以和外国保险公司来分保,但不能和中国保险公司分保,这是显然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对中国保险公司也不利,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也不利,无形之中对怎么保费降低也不利。所以如果能允许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也能够进入出口类似项目的保险的话,我相信对对这样的发展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营业税,营业税的问题是我们在93年设计我们现行税制的时候已有的问题,当时的问题负面作用影响还不大。但经过差不多15年以上,营业税的弊端对很多经济影响负面作用越来越有发展的趋势。其中商品要是出口,可以退增值税,但是我们劳务出口,比如银行把钱贷出去获得利息,或者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获得保费,劳务性的出口仍然是征税的。所以这样的制度对我们劳务本身的所谓第三产业发展、劳务出口肯定是不利的限制。所以如果我们在劳务出口的问题上对营业税也采取和商品出口增值税一样的原则,我相信对我们中国刚才我说中国的过剩资源能够和其他国家资源组合起来,使得整个经济得到发展、财富增长,然后所有的参与各方都根据各自提供的资源分享财富,我相信一定有很大好处的。这四个问题我觉得都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如果能够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上有所推进的话,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资金的利用效率、产能利用效率一定比现在提高,国民财富还会增加。

  谢谢大家。

一、建议海南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撤销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

  建议海南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撤销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向各省自然资源部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2021年8月1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4部门联合发布贯彻落实自然资发〔2021〕1号文的文件:《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7号)。

  自然资发〔2021〕1号文没有作出涉及住宅项目土地分摊方面的规定,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主要解决的是问题是住宅项目土地分摊的计算。

  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第18条规定:住宅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分摊业务的,按单幢楼房占地面积即基底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第19条规定: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划拨土地办理土地面积分摊后,对个人房屋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由购房人依据土地分摊结果,按照宗地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补交。

  这些规定应当包含二层意思:1.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项目转让的,只按转让住宅基底占地面积分摊结果补交土地价款。2.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项目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不一并转让。

  如果转让住宅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并转让,就应该要一并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

  一、自然资发〔2021〕1号文不涉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他们联合行文省资规厅职权范围内的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违反中办、国办的规定。

  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二、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中“转让住宅的,其基底占地面积之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露天停车位的分摊面积不一并转让”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的规定不符。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7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条第三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三、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部门文件琼自然资规〔2021〕7号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属越权。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个规定中“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保障房转让时具体如何应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省政府文件进行解释,部门文件无权解释。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 285 号)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部门文件解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实为躲避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工作的监督。

  综上所述,琼自然资规〔2021〕7号文违反中办发〔2012〕14号文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7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条等规定。

  建议海南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撤销该文并对责任人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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