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份以来,涉及到石家庄市“善水怡园”,善水雅居购房户突然得到消息称开发商无法继续开发下去的噩耗,曾集体到,区、市、省、国家信访局反应购买“善水怡园”,“善水雅居”住宅问题。
主要问题是位于汇通路几米阳光假日酒店的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润圳)和售房处没有正常办公,以及润圳的实际控制人因个人私事被检察院提走并监视居住,业主要求由政府牵线,安排“善水怡园”以及“善水雅居”原楼盘由新一任的开发商接盘并且平移“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原业主的购房合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项目售楼基本情况
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裕华区汇通路几米阳光假日酒店。出售的“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两个楼盘当时与石市南焦村购买了土地并且得到了南焦村村长的承认(有视频可以佐证)。石家庄市房管局曽于2014年8月4日的燕赵晚报刊登过“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建设手续不全、不具备销售条件被查处的违规销售声明,通过该声明能证明“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在房管局曾有过开发备案。另于2014年7月份在石家庄日报刊登过违规楼盘。诚然,事发后,业主第一时间汇集到石市裕华区政府了解情况,得到的第一反馈是不经过调查的结论,以非法集资为由搪塞业主。此后,经过多位业主的调查了解,“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两个项目,曾经与石市南焦社区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及一系列补充协议,曽于2013年9月,南焦社区向石市房管局、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了开发地块的签约单位为润圳,然合作开发在当时是符合石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润圳按照与南焦社区的合作开发协议,向南焦社区支付并为其代缴了相关的费用,并有缴费委托书、付款通知、交款备忘录为证明,印证了润圳在逐项履行协议内容,其开发项目合规。该合作开发地块,有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并在石市地方规划局网站上咨询“善水怡园”与“善水雅居”是否有规划且得到了肯定的法度,也曽去过土地局了解到,该土地的土地证办理已基本履行完手续,后经过侧面了解到当时只差缴纳社保金,此项进程一直卡在裕华区迟迟不能落实。后通过了解,在南焦社区出具的证明以及南焦社区城中村改造及周边地块示意图显示,“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项目所在地块并不在南焦村改造拆迁范围内。
二、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5月份得知事发后,第一次业主汇集到裕华区了解情况,得到的第一反馈竟然是非法集资[3.],后经过多次走访信访部门,得到的第二次反馈则改成了诈骗[2.],业主们得到这种结论继续维权,得到的第三次反馈甚至变成了非法经营[1.]。至此,业主已经不相信河北省的政府部门,恳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派专人来石市亲自实地巡查并办理,因石市裕华区政府的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我们260余户业主无家可归,上访无人问津,信访回执未曾见到;在石市政府相关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尽职尽责、工作不力,导致我们要房子的问题4年不能解决,上访也没人过问;对我们业主应付、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盼上级深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还原真相,惩罚不作为和相关责任人,保证善水业主合法权益。
三、“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业主下一步重点委托事宜
鉴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南焦社区与冀盛公司经济来往的3000万资金业主们无法接受,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由于在石市建华南街道办吴永健主任的劝导下,应该专款专用,这笔资金并不能认定为业主与润圳的购房资金。
2、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是由南焦社区与冀盛的往来资金,则原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南焦社区与冀盛的法律责任,有权委托石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新开发商洽谈接替原开发商的债权债务,平移原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购房协议。
3、在对润圳与南焦社区土地协议是否解除的情况下,新开发商对“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项目地块动工不予制止,石市裕华区王金柱同志曾与业主提到过,新开发商是不能动工的,但在土地有争议的情况下,新任开发商仍然没有停工,甚至在对原土地规划没有解释是否废除之下随意更改土地规划,石市裕华区不尽职尽责体现的淋漓尽致,望上级有关部门查办并予以严厉处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关于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刑法第225条、第231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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