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当事人::刘女士,护照号:03895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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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跳入“朋友”陷阱
本文的当事人:美籍华人刘女士女士;多年来一直从事中美间经贸活动,先后与江苏国泰华联公司,上海派仕公司的两家公司的管理和业务人员相识并建立友谊。谁曾想这份“友谊”把自己推进了一个大陷阱。。。。。。
2003年11月28日,江苏国泰华联公司法人施XX和业务经理聂XX拿着两份协议到上海派仕公司,称因上级主管单位要进行内部财务检查,自己公司在应收货款方面有差额漏洞,请上海派仕公司能帮忙为华联公司出具一个假的欠款协议,用以应付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上海派仕公司简单分析了此事似乎风险不大,认为由于上述两家内贸公司间未发生过经贸活动(上海派仕公司既无外贸经营权,也无外汇账户),相互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认为帮忙写个欠条,没有大碍,便和国泰华联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上海派仕公司)乙方(江苏国泰华联公司)双方在2003年业务合作中,甲方尚欠乙方货款美金177万余元,...。
2004年3月30日,聂XX来找刘女士女士,说上次请上海派仕公司帮忙签的那份假的协议,上级主管国泰集团公司认为缺少一个担保条件!请刘女士帮忙,在他们拟好的《担保书》上签字,有了担保就可以应付财务检查了。刘女士出于对聂新宇的友谊,也认为无事,就在《担保书》上签了字! 由此陷入了江苏国泰华联公司施XX、聂XX等人精心设计实施的诉讼诈骗的圈套之中。
第二篇 成为被告
2004年9月20日,江苏国泰华联公司突然恶意向上海市第二(后于同年11月5日因管辖权移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派仕公司和刘女士,并且立即保全了上海派仕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刘女士在上海的四套房产及一辆奔驰汽车。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第三篇:原告胜诉
2005年3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05年12月15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3月2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国泰华联公司
起诉胜诉!判上海派仕公司偿付江苏国泰华联公司139
万余美元的所欠货款;刘女士在135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她在沪资产将面临拍卖,去替上海派仕公司偿还假协议中载明的“在2003年业务合作中”尚欠江苏国泰华联公司的货款!由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国泰华联公司相互勾结、合谋制造的一件荒天冤假错案发生了!
第四章:案审黑幕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处处事事偏袒原告江苏国泰华联公司,只要被告涉及原告的诈骗用心及对原告不利的问题,法官就王顾左右而言他,把庭审引入不暴露原告诈骗故意的争议之中去。这可以在整个审理案卷材料中清楚地看到!凡是被告正当合理的诉求和所举真实证据,法官均不支持、不深究、不采信。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案由是一改再改,直到改成对江苏国泰华联公司最为有利为止!用心险恶!立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后又变为:返还货款纠纷,继又变成:返还欠款纠纷,最后改成:欠款纠纷!关键是改“欠货款”为“欠款”不会暴露原告国泰华联公司的致命弱点而败诉,这对原告江苏国泰华联公司最为有利,可使其恶意诉讼胜诉而获巨额美元诈骗成果!
案由要是写成“买卖合同纠纷”、“欠货款纠纷”、“返还货款纠纷”,原告就必须向法院提供出2003年全年与上海派仕公司业务合作中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海关出口文件(既然以美元结算就应该有)、发货和船运收货文件及提货单、中外双方对账单、外汇核销、退税等关键单据证据,才能证明“协议”的真实性,证明被欠货款的真实性!正因为上海派仕公司与原告签的是一份假的欠货款协议,所以原告也就根本提供不出他应向法庭出示的以上单据来!此案很容易根据此点来判定假协议的真假,是断案的关键!而一中院法官却刻意不究、不提!?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或“欠货款纠纷”改为“欠款纠纷”, 就可让原告无须提供以上单据了(这是一中院法官的用心所在)!且原告和上海派仕公司是国内两家内资公司,双方之间进行买卖活动也不可能用美元来结算。此案涉及的美国太平洋国际公司(被法院故意错译为美国派仕公司,意在牵连上海派仕公司是父子公司)曾于2005年12月22日在法庭上报告,曾向张家港市外汇局咨询,国泰华联公司2003、2004两年的外汇核销和退税情况良好,表明美国太平洋公司本案所渉货款在2003年内早已货款两清!以上各点,被告多次在法庭向法官提出,要原告提供货物出口等关键单证证明欠货款的真实性,一中院就是不支持、不深究、不采信,始终认定原告诉求,支持原告仅凭一纸假协议来诈骗,通过法院诉讼审判来诈骗获取所谓“欠款”177万余美元!
此案经过四年多的一审、上诉、再审均是原告胜诉,真是荒唐判决!
第五篇,原告律师得意揭幕
胜诉后的原告方律师黄X非常得意,曾对被告的代理人苏里等人说:“你们不花钱只能败诉!我们已花了600多万元公关,钱也不是白花的……!”一语暴露了天机,原来原告方用600万行贿才获得胜诉!原告方的律师黄X是个丧失律师职业操守的讼棍,诉讼中绝口不提“欠货款”,一口咬定欠款成立。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时他又改称银货两清,不欠款!已构成诉讼诈骗,且有行贿法官等600万元的嫌疑。黄X是解开本案诸多疑点和内幕的最佳途径!
第五篇:维权之路一片黑暗
此案再审审查的主审法官曾被调换了三任!原来认为此案判决有严重问题的法官被莫名其妙地调换!主审法官袁X私下约会(在茶馆)举报人,索贿和提议做钱权交易捞钱分成!向高院民庭领导反映袁玮的言行,却被斥为没有形成事实,受到屁护!高院监察室的人对协助刘女士呈送材料向市委主要领导申诉冤情的人搞非法调查进行威胁!其实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做出如此彻头彻尾枉法裁判的一审、二审法官们以及包庇纵容他们的利益集团!仅就举报人掌握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他们显然已经黑社会化了。
以下所引用法官的言行,都有录音为据:
1,2008年12月22日,高院立案庭法官张惠根亲口说本案是有问题的;
2,2009年2月19日,高院第二次指派的申诉审查厅法官袁X当面强调多次“我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对提拔不感兴趣”,“钱对我很重要”,还说本案如果在外地早就立案重审了,但是“我们上海不一样,我们沈(志新)常务副院长不听市委的”,“你们这个案子标的太小,既然你有市委关系(指能够见到俞正声书记),我这里上亿的案子请你帮忙搞搞,大家一起分成。”;
3,2010年3月31日,高院监察室倪XX把举报人的全权代理人正常的情况汇报定性为“威胁”,拒绝实事求是地做调查笔录,还宣称:“你说的话,我认为该记录的就记录,我认为不该记录的就不记录;你要求汇报的情况,我认为该汇报的就汇报,我认为不该汇报的就不汇报。”正如其直言的:“我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你是被调查的对象。”
4,高院对协助举报人向上海市委传递信件的人进行的非法调查更令人发指,他们动用公权力把上海市与送信人同名同姓的都一一查遍,关心的仅仅是协助举报的人有什么社会背景和人事关系,并对其家庭住址十分感兴趣,打击报复的意图和目的昭然若揭。举报人认为这完全是滥用公权力,其手段和言行形同黑社会的威胁恫吓。
第六篇:含冤被执行
此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2014年1月7日第一中院执行局收取了刘女士被动缴付的300万元执行款,给付了江苏国泰华联公司,从而完成了诉讼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江苏国泰华联公司成功实施了诉讼诈骗犯罪!
在此之前的2008年间,原告企业法人施XX因涉及一宗上亿美元的信用证诈骗案及其它严重经济问题被撤职查办,其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会计李X(聂XXx老婆)也被抓判刑。
2013年8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作出第0592号裁决书,确认和证明原告方与美国太平洋公司(法院故意错译的美国派仕公司)之间早已货款两清!从而成为此案的最新证据,该证据彻底粉碎了原告一货两要货款的梦想。这又一次暴露了原告诈骗的马脚!完全证实上海法院法官荒唐判了一个冤假错案。
第七篇:相信政府,还我公道
请求中央纪委批示上海市纪委和上海市高级法院党组必须彻查和深挖审案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的腐败问题!彻查600万元被花到哪里去了!背后的肮脏交易一旦揭开,上海法院系统将揪出一窝贪赃枉法者。还美籍华人刘女士以公道。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案的荒唐判决,国内国际媒体和美国商界非常关注。
本文当事人::刘女士,护照号:03895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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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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