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操”哥陈书伟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护假集团
公民不会容许践踏法律行为
护假集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驰副局长:
由于你们造出一些词汇和身份,称呼我等先“职业打假人”后为“热点投诉人”,我依法提出纠正,除了南山分局已纠正,福田分局答应纠正外,其它部门未见到纠正不法称呼的迹象,故对等地称呼你们这些单位为护假集团,其工作人员将被称呼为护假集团兵,并保持追究你们侵犯公民姓名权、人格权等权利。
我等要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求依法责令赔偿,依法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目的是让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现向你先讲讲食品标签执法上的法和理。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违反GB7718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至少也得按《标准化法》或《产品质量法》处罚。
1、食品标签不按GB7718规定标明事项,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由于GB7718是目前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目前中山、佛山、汕头等都是这样处罚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先生的答复以及给予贵局的业务指导也是这样定性的。
2、依2010年3月1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复字[2010]6号“……在食品安全标准未公布之前,应当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罚款。”、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产品”、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退一万步来说,食品标签不按GB7718,即使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至少也得适用《标准化法》或《产品质量法》处罚。
3、2007年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各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可以看出,2007年出台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并不违反上位法《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作废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相抵触,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自然就是无效的法条了。
4、执法单位、法律责任等存在竟合的可能。我们对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投诉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44432-2007《食用农产品标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投诉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的普通食品违反上述法条的职能部门是你们,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你们应当对所反映的事情进行核实、答复、处理,而不得擅自采用非我们投诉理由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转到农业部门和产地质监部门。你们不对我们举报事实和理由进行核实的理由若成立,同理,你们以后都可以对我们的投诉全部以涉嫌刑事犯罪而转由公安机关查处。
5、食品标签是食品的组成部分,假如食品标签不属于食品的组成部分,有关食品法律中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和GB7718-2010就是错误。
二、食品标签同食品卫生一样重要;商家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性质较食品卫生违法性质还恶劣;食品标签的治理需用重典。
1、我年前才知晓鸭犁等水果涂了一层蜡,我要是早知道鸭犁等水果涂了蜡,我吃水果时无论如果一定会削去那层营养最丰富的皮。我亲身经历证明了食品标识的重要性。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处罚规定说明,违反标签规定和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处罚程度一样,即食品中添加了砒霜和食品标签没有标注贮存条件的行政处罚额度是一模一样,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把食品标签等同于食品卫生一样的重要性。
3、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原因无非是要达到扩大销售量和降低生产管理成本,最终达到牟取最大利润,如康师傅把番石榴汁饮品故意让人误认为是番石榴汁,如商场对标识的审核形同虚设的原因是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造成食品不卫生的原因也是因为降低了成本,增加利润,如牛奶添加了三聚氰氨。因此说,食品卫生和标识的违法的本质都是因为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所致。若食品标签违法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那么所谓的价格欺诈、广告违法等违法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4、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商家属于明知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因此对于标识违法的食品销售行为,商家符合明知特征,那些需要检测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商家反而不符合明知的特征,商家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性质较食品卫生违法性质还恶劣。
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已把有关安全、营养的食品标识视为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从处罚额度上看,法律强制规定标明的食品标识和食品卫生是一样的。在《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中,对违法食品标识规定的,仅仅是列为轻微的食品违法行为。因此说,你们普遍存在着食品标签重要性远远低于食品卫生的思想,其根源是没有从食品卫生监管转变成食品安全监管。这是非常错误指导思想。
6、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么多食品标识无视法律的规定,这和你们之前的监管失误有关,应当予以纠正。没有廉耻之心,反而以食品标识违法的普遍性为由而不予处罚商家,若是如此商家能自觉遵守法律做好食品标识的问题也就算了,可是执法机关的放纵没有让商家感恩反而自恃有保护伞而任所欲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华侨城沃尔玛竟以厂家不同意下架为由而拒绝执行南山分局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蛇口沃尔玛无视南山分局所谓口头责令改正销售违法板蓝根而仍然销售没有违法板蓝根,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牌系列茶在责令改正后仍然到处在销售。请郭驰副局长注意,执法人员的威严来源于对法律的敬畏而不是践踏法律,造成商家藐视执法机关的原因是执法机关本身就亵渎法律导致的;看看价格欺诈的180万罚款执法,哪家商家敢藐视执法机关?乱世需要重典。
三、食品标签的鉴定问题。
1、只有专门性的问题才需要检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说明启动检验程序的前提是必须针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识判断。专门性问题通俗地讲就是指直观难以确认的问题。具体地讲,专门性问题就是指需要借助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特殊能力和技术手段,利用科学实证手段以及特别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出认识结果的问题;在科学实证方面体现为特殊的检测手段、实验分析方法等,在逻辑推理方面体现为特殊的规则如工程造价规则。因此说,对于能直接做出判断的非专门性的GB7718标准问题,无需要进行检测。没有任何规定有关标准的判定必须由检测机构。
2、检验结论是一个间接证据,对于影响结论的不合法检验或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实证方法、违背基本逻辑规则的推理方法的检验结论都不应当采信作为执法依据。
四、护假集团的点点滴滴流氓行径。
1、做为公务员,在背后议论他人敲诈勒索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
2、执法时,不考虑自已的法定责职,妄自推测消费者的投诉动机,以个人猜测和喜好的动机论来糊里糊涂执法;
3、联合利华工作人员说,食安处周鹏副处长和韩文华称赔偿这些人是会纵容的;
4、食安处周鹏副处长引导找他说情的商家进行食品标签鉴定,后指导全市不予对该商家的食品做处罚;
5、《食品安全法》太匆忙出台,《特别规定》太严了,商家会倒闭,所以他们都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无需处罚。
6、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太普遍了,商家无法按食品标签规定的执行,所以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只口头责令改正;
7、袁宝成副市长会议上称坚持制止牟利的打假行为,故商家已对反映的问题改正并对消费者表示感谢。王有明副局长肯定我们的社会监督行为,郭驰副局长欢迎和鼓励我们的社会监督行为,二位局长都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七年来举报了三千多个违法行为,只拿了市工商局二千五百元的奖金;
8、国家质监总局和工商总局答复公民,称食品必须标注贮存条件。但食安处周鹏副处长称对消费者的复函没有效,可护假集团复函长达一年多都未见下来。
9、反映商家食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标识》和GB7718,答复时却是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由其它部门查处;
10、消保处和市法制办、福田法院、联通公司一起开会,把联通不退还147.20元的事实变成了联通公司可以退还147.20元,从而集体决定联通公司不违法;
11、法规处、消保处、办公室开个会,称广东省行政部门的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是深圳市的行政部门,于是决定通信申诉不属于他们管辖,这叫集体决定;
13、以食品标识定性请示为由不予立案,广东省工商局答复要处罚,扣压省局指导意见不公开,被揭发后,食安处戚小姐称他们不处罚的指导意见与省局并不矛盾,这是集体决定;于是省局给消费者的复函又无效,可戚小姐就是不敢公开省局的复函,称这是内部文件而
14、反映联通强制消费,南山分局消保科答复联通的资费标准合法;
15、向物价分局举报时,称需要违法证据;深入虎穴获得违法证据,举报处罚后却以举报人属于侵权人而不给奖励,来来回回好几次,得到了感谢我对物价的关注,并希望我以后继续关注他们的物价工作的评价和鼓励;
16、食品标签不是食品;白马非马,此鹿是马,不服可以复议、诉讼;
17、厂家电话中称要赔偿消费者,到了福田分局福田所,护假集团兵称和单独厂家谈一下;厂家谈完出来后称工作人员称赔了钱就是认可违法,就要被罚款,所以决定不赔,最后是该案商家和厂家都不用被罚款。
18、投诉蛇口沃尔玛销售违法板蓝根,称转到东莞质监查处厂家;东莞质监局称涉案板蓝根非东莞厂家生产,法规处“马丽”称是哪个厂家生产的须由我们寻找;可我们明明是投诉蛇口沃尔玛
此
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陈书伟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一、深圳“操”哥陈书伟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护假集团
公民不会容许践踏法律行为
护假集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驰副局长:
由于你们造出一些词汇和身份,称呼我等先“职业打假人”后为“热点投诉人”,我依法提出纠正,除了南山分局已纠正,福田分局答应纠正外,其它部门未见到纠正不法称呼的迹象,故对等地称呼你们这些单位为护假集团,其工作人员将被称呼为护假集团兵,并保持追究你们侵犯公民姓名权、人格权等权利。
我等要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求依法责令赔偿,依法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目的是让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现向你先讲讲食品标签执法上的法和理。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违反GB7718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至少也得按《标准化法》或《产品质量法》处罚。
1、食品标签不按GB7718规定标明事项,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由于GB7718是目前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目前中山、佛山、汕头等都是这样处罚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先生的答复以及给予贵局的业务指导也是这样定性的。
2、依2010年3月1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复字[2010]6号“……在食品安全标准未公布之前,应当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罚款。”、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产品”、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退一万步来说,食品标签不按GB7718,即使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至少也得适用《标准化法》或《产品质量法》处罚。
3、2007年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各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可以看出,2007年出台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并不违反上位法《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作废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相抵触,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自然就是无效的法条了。
4、执法单位、法律责任等存在竟合的可能。我们对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投诉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44432-2007《食用农产品标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投诉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的普通食品违反上述法条的职能部门是你们,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你们应当对所反映的事情进行核实、答复、处理,而不得擅自采用非我们投诉理由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转到农业部门和产地质监部门。你们不对我们举报事实和理由进行核实的理由若成立,同理,你们以后都可以对我们的投诉全部以涉嫌刑事犯罪而转由公安机关查处。
5、食品标签是食品的组成部分,假如食品标签不属于食品的组成部分,有关食品法律中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和GB7718-2010就是错误。
二、食品标签同食品卫生一样重要;商家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性质较食品卫生违法性质还恶劣;食品标签的治理需用重典。
1、我年前才知晓鸭犁等水果涂了一层蜡,我要是早知道鸭犁等水果涂了蜡,我吃水果时无论如果一定会削去那层营养最丰富的皮。我亲身经历证明了食品标识的重要性。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处罚规定说明,违反标签规定和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处罚程度一样,即食品中添加了砒霜和食品标签没有标注贮存条件的行政处罚额度是一模一样,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把食品标签等同于食品卫生一样的重要性。
3、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原因无非是要达到扩大销售量和降低生产管理成本,最终达到牟取最大利润,如康师傅把番石榴汁饮品故意让人误认为是番石榴汁,如商场对标识的审核形同虚设的原因是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造成食品不卫生的原因也是因为降低了成本,增加利润,如牛奶添加了三聚氰氨。因此说,食品卫生和标识的违法的本质都是因为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所致。若食品标签违法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那么所谓的价格欺诈、广告违法等违法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4、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商家属于明知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因此对于标识违法的食品销售行为,商家符合明知特征,那些需要检测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商家反而不符合明知的特征,商家经营的食品标签违法性质较食品卫生违法性质还恶劣。
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已把有关安全、营养的食品标识视为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从处罚额度上看,法律强制规定标明的食品标识和食品卫生是一样的。在《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中,对违法食品标识规定的,仅仅是列为轻微的食品违法行为。因此说,你们普遍存在着食品标签重要性远远低于食品卫生的思想,其根源是没有从食品卫生监管转变成食品安全监管。这是非常错误指导思想。
6、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么多食品标识无视法律的规定,这和你们之前的监管失误有关,应当予以纠正。没有廉耻之心,反而以食品标识违法的普遍性为由而不予处罚商家,若是如此商家能自觉遵守法律做好食品标识的问题也就算了,可是执法机关的放纵没有让商家感恩反而自恃有保护伞而任所欲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华侨城沃尔玛竟以厂家不同意下架为由而拒绝执行南山分局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蛇口沃尔玛无视南山分局所谓口头责令改正销售违法板蓝根而仍然销售没有违法板蓝根,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牌系列茶在责令改正后仍然到处在销售。请郭驰副局长注意,执法人员的威严来源于对法律的敬畏而不是践踏法律,造成商家藐视执法机关的原因是执法机关本身就亵渎法律导致的;看看价格欺诈的180万罚款执法,哪家商家敢藐视执法机关?乱世需要重典。
三、食品标签的鉴定问题。
1、只有专门性的问题才需要检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说明启动检验程序的前提是必须针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识判断。专门性问题通俗地讲就是指直观难以确认的问题。具体地讲,专门性问题就是指需要借助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特殊能力和技术手段,利用科学实证手段以及特别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出认识结果的问题;在科学实证方面体现为特殊的检测手段、实验分析方法等,在逻辑推理方面体现为特殊的规则如工程造价规则。因此说,对于能直接做出判断的非专门性的GB7718标准问题,无需要进行检测。没有任何规定有关标准的判定必须由检测机构。
2、检验结论是一个间接证据,对于影响结论的不合法检验或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实证方法、违背基本逻辑规则的推理方法的检验结论都不应当采信作为执法依据。
四、护假集团的点点滴滴流氓行径。
1、做为公务员,在背后议论他人敲诈勒索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
2、执法时,不考虑自已的法定责职,妄自推测消费者的投诉动机,以个人猜测和喜好的动机论来糊里糊涂执法;
3、联合利华工作人员说,食安处周鹏副处长和韩文华称赔偿这些人是会纵容的;
4、食安处周鹏副处长引导找他说情的商家进行食品标签鉴定,后指导全市不予对该商家的食品做处罚;
5、《食品安全法》太匆忙出台,《特别规定》太严了,商家会倒闭,所以他们都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无需处罚。
6、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太普遍了,商家无法按食品标签规定的执行,所以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只口头责令改正;
7、袁宝成副市长会议上称坚持制止牟利的打假行为,故商家已对反映的问题改正并对消费者表示感谢。王有明副局长肯定我们的社会监督行为,郭驰副局长欢迎和鼓励我们的社会监督行为,二位局长都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七年来举报了三千多个违法行为,只拿了市工商局二千五百元的奖金;
8、国家质监总局和工商总局答复公民,称食品必须标注贮存条件。但食安处周鹏副处长称对消费者的复函没有效,可护假集团复函长达一年多都未见下来。
9、反映商家食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标识》和GB7718,答复时却是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由其它部门查处;
10、消保处和市法制办、福田法院、联通公司一起开会,把联通不退还147.20元的事实变成了联通公司可以退还147.20元,从而集体决定联通公司不违法;
11、法规处、消保处、办公室开个会,称广东省行政部门的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是深圳市的行政部门,于是决定通信申诉不属于他们管辖,这叫集体决定;
13、以食品标识定性请示为由不予立案,广东省工商局答复要处罚,扣压省局指导意见不公开,被揭发后,食安处戚小姐称他们不处罚的指导意见与省局并不矛盾,这是集体决定;于是省局给消费者的复函又无效,可戚小姐就是不敢公开省局的复函,称这是内部文件而
14、反映联通强制消费,南山分局消保科答复联通的资费标准合法;
15、向物价分局举报时,称需要违法证据;深入虎穴获得违法证据,举报处罚后却以举报人属于侵权人而不给奖励,来来回回好几次,得到了感谢我对物价的关注,并希望我以后继续关注他们的物价工作的评价和鼓励;
16、食品标签不是食品;白马非马,此鹿是马,不服可以复议、诉讼;
17、厂家电话中称要赔偿消费者,到了福田分局福田所,护假集团兵称和单独厂家谈一下;厂家谈完出来后称工作人员称赔了钱就是认可违法,就要被罚款,所以决定不赔,最后是该案商家和厂家都不用被罚款。
18、投诉蛇口沃尔玛销售违法板蓝根,称转到东莞质监查处厂家;东莞质监局称涉案板蓝根非东莞厂家生产,法规处“马丽”称是哪个厂家生产的须由我们寻找;可我们明明是投诉蛇口沃尔玛
此
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陈书伟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站最新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站最新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话 邮编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83460066 58102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盐田分局 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13楼 25352925 51808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 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82293189 51802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 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82978743 51802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 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 26079166 5180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22区社保大楼 27880256 51810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 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28921922 51811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光明大街光明社保分局 27409099 51810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蛇口管理站 深圳市蛇口工业七路临园大厦附楼二楼 26866363 51806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丽管理站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西丽北路62号(西丽人人乐超市旁) 26629987 51805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华侨城管理站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一楼东侧 26900400 51805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安管理站 宝安区前进一路34区雅然居二楼新安社保站 29613611 51810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乡管理站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西乡社保站 27932773 51810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 宝安区福永镇德丰路161号 27395547 51810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华丽大厦3楼 27643536 51810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管理站 龙华工业西路(龙华中学对面)社保大楼 28157685 51810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沙井管理站 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企业大厦A栋304 27686212 51810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明管理站 深圳光明区公明街道红花北路社保大楼 27156905 518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松岗管理站 松岗街道办曙光路松盛大厦北侧二楼 27099664 51810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观澜管理站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288号财政大楼一楼 28024419 51811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管理站 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尚景华园一栋2层 28960533 51811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坑梓管理站 龙岗区坑梓街道人民路23号 84131374 51812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澳管理站 龙岗区南澳街道人民路17号2楼 84401887 51812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横岗管理站 龙岗区横岗街道办2楼201室 28698866 51811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地管理站 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民中路(中国银行二楼) 84090728 51811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 龙岗区平湖街道裕和南街49号 28852303 51811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葵涌管理站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坪北路73号 84206982 51811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管理站 龙岗区坪山街道金山路22号二楼 84604318 51811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管理站 龙岗区大鹏街道青年路51号二楼 84302393 5181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布吉管理站 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吉政巷17号 28533781 518112
本文链接:http://www.qhgqw.com/licai/943.html 转载需授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