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婆的申冤之路、刑事再审申请书补充证据

erjian2022-06-0163

  老太婆的申冤之路、刑事再审申请书补充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申请人付火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上情况,应当再审,最高法接受了再审申请,现提交补充证据及说明如下:

  一、儿媳小指末节碰瓷敲诈50万元、警察抓婆婆坐牢5个月:

  黄长清、付火秀夫妻都是江西省黎川县人,退休职工, 2007年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在沈阳昆山西路开饭店,二个儿子和小儿媳都在饭店打工,唯独大儿媳涂桂兰一贯好逸恶劳。

  涂桂兰、江西省黎川县人、42岁、无业,2007年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2007年12月底来沈阳住进昆山西路鑫满旅社,天天来饭店吵架破坏经营、要霸占公公投资的饭店。

  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涂桂兰又来饭店吵架不让老人关门睡觉,二老无奈只得推其出门锁门躲进店内。22时0分,涂桂兰打110报警称“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警察杜大力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涂桂兰要敲诈50万元,在法院坚持最少要30万元。沈阳皇姑法院判婆婆犯故意伤害罪,赔涂桂兰46487元,涂桂兰还伪造证据在皇姑法院以起诉离婚为由,继续诈骗公公52.76万元投资饭店款。(见510号枉法判决的证据及辽宁高院裁定)

  二、原判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违背亊实、颠倒黑白:

  原判2页14-16行称:“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22时

  许,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因琐事在…饭店内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被告人付火秀将被害人涂桂兰左手小指掰伤。”26-27行称:“被害人涂桂兰证实: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我要到饭店住,黄长清和付火秀撵我走,”原判认定违背以下亊实:

  (1)、饭店是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来沈阳投资开的,有汇款凭证可以证明。涂桂兰称(证据5):“根据《报警记录》作为佐证,经“110”民警调查,涂桂兰系该饭店老板的妻子,从而充分说明黄文龙是该饭店的实际出资人,”“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指其丈夫),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涂桂兰从江西来沈阳饭店吵架就是要霸占公公投资饭店50万元,碰瓷敲诈巨款的动机和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2)、涂桂兰从江西来沈阳是住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且1月16日已经签下“同意离婚,财产由法院断。”的离婚恊议,应回住所地离婚分割财产,凭什么1月24日22时“要到饭店住”?

  (3)、2008年1月24日22时许不是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是涂桂兰故意来饭店不让老人关门睡觉,明显以“要到饭店住”为借口碰瓷,要敲诈公公50万元,在法院坚持最少要30万元。

  (4)、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涂桂兰打110报警称“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不是告被婆婆付火秀掰伤。 证明以上亊实的证据有:

  证据1:黄长清江西存款和投资饭店52.76万元汇款凭单。

  证据2:法人代表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证据3-4: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

  证据5:涂桂兰在“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5页7-9行”

  证据6:2008年1月16日涂桂兰签下“同意离婚财产由法院

  断。”的离婚恊议。

  证据7:2008年7月7日涂桂兰询问笔录2页:(问?你回老家后又什么时间回沈阳的?答;2007年12月份回来的。…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住,住了将近1个月。)

  证据8: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

  涂桂兰打110报警称,在饭店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原判明显颠倒黑白:儿媳涂桂兰年轻力壮,来饭店霸占婆婆的财产,用小指末节碰瓷要敲诈50万元却成了“受害人”,无辜的婆婆60多岁,年老体弱,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反而成了犯罪人。

  二、原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1)、涂桂兰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是办案人杜大力知道婆婆不识字,故意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以后涂桂兰才改口称“就是付火秀掰的,别人没碰过”。

  (2)、22时涂桂兰还没去医院检查手指,办案人杜大力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22时派出所长王峰就在登记表上签名。由此证明:涂桂兰、王峰、杜大力有预谋在同一时间共同制造冤案,先写好了“经鉴定为较伤”,准备做虚假鉴定抓婆婆坐牢敲诈50万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就是制造冤案的证据、却被作为付火秀犯罪的证据。

  (3)、原判3页21-22行认定“案发当天下午孙莉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由此证明案发前涂桂兰左小指已经受伤变形

  (4)、庭审中付火秀当庭质证: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

  证明以上亊实证据有:

  证据9-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案件回执单:记载有办案人杜大力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派出所长王峰签名的时间,都是2008年1月24日22时,既涂桂兰打110报警的同一时间。

  证据11: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涂桂兰去医院检查手时间是2008年1月24日23时30分。

  原判就用这些相互矛盾、制造冤案的证据认定“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

  三、“轻伤鉴定书”是办案人杜大力勾结鉴定人伪造出来的:

  1、2008年6月12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2008年6月17日鉴定涂桂兰左手小指末节为轻伤明显与奉天医院影像诊断相矛盾。

  2、奉天医院病历记载:“涂桂兰小指有外伤病史”、“涂桂兰小指末节切开复位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轻伤鉴定书故意作虚假鉴定,写为“2008年1月24日小指切开复位。”

  3、办案人杜大力先在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经派出所长王峰签名,后勾结鉴定人做虚假“轻伤鉴定书”。

  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没有以医院病历为鉴定依据,而是根据聘请鉴定人杜大力为抓婆婆坐牢敲诈50万元,预先写的“经鉴定为轻伤”而作出的一纸公开的虚假鉴定、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证明以上亊实证据有:

  证据14:2008年6月12日涂桂兰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

  证据15:2008年6月17日涂桂兰的“轻伤鉴定书”。

  证据16:沈阳奉天医院手术记录“1月31日小指切开复位”。

  四、请求纠正冤案,制止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如果纵容儿媳仅用一左小指末节碰瓷,就抓60多岁的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这和绑架抢劫有什么不同?比绑架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道德败坏、天理难容!

  如果判老人有罪,法院助纣为虐,成了制造冤案霸占老人财产的行凶工具!那将是多么可怕的混乱社会!老百姓怎么活命?

  如果冤案不能纠正,将有更多不劳而获之徒碰瓷谋财害命,不知还有多少无辜百姓要被抓去坐牢?倾家荡产、冤死街头?

  鉴於以上亊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再审、纠正冤案、维护法律尊严,让老百姓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存。

  此敬

  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付火秀

  代理人:黄长清

  2013年 月 日

  附:再审补充证据材料清单及涂桂兰为诈骗巨款伪造的证据

  刑事再审补充证据清单 提供人:付火秀

  序号 名 称 页数

  1 黄长清江西存款60多万元汇款52.76万元凭单 1-9

  2 法人代表为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10

  3-4 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 11-12

  5 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5页7-9行 13

  6 离婚恊议 14

  7 2008年7月7日离婚案询问笔录: 15-16

  8 出警情况说明 17

  9-1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18-19

  11 医院门诊病历记录 20

  12 皇刑初字第534号判决书:(2页26-27行) 21-25

  13 刑事庭审笔录 26

  14 涂桂兰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 27

  15 沈阳奉天医院手术记录 28

  16 轻伤鉴定书 29-31

  17-18 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 32-33

  19 逮捕证 34

  20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5

  21 (2010)沈皇民四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35-40

  22 离婚案沈阳中院510号判决违法的证据 41-49

  23 辽宁省高院(2013)民事再审裁定书 50-55

  24 涂桂兰称警察证明饭店是她财产的“报警登记表” 56

一、能这样伤天害理吗?请看老太婆的冤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能这样伤天害理吗?请看老太婆的冤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前言:儿媳勾结警察,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抓60多岁的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法官判婆婆犯罪赔钱。

  警察和法官能这样伙同碰瓷流氓制造冤案、敲诈、霸占老人财产吗?能这样助纣为虐、伤天害理吗?司法一旦倫为霸占人民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那社会将多么恐怖、将民无宁日!国无宁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付火秀、女、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黎川县人民路52号、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法院(2009)沈刑终字第39号裁定,皇姑区法院(2008)沈刑初字第534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请求:

   请求撤销(2009)沈刑终字第39号裁定,(2008)沈皇刑初字第534号判决,宣布申诉人无罪。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亊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亊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依法重新再审。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亊实、理由:

  (一)、原判认定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判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1月24日22时,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因琐事在皇姑区昆山西路148号2门“秦唐瓦罐”饭店内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被告人付火秀将被害人涂桂兰左手小指掰伤。

  该认定违背亊实,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涂桂兰碰瓷敲诈50万元的动机和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2007年付火秀和老伴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在沈阳昆山西路148号开“秦唐瓦罐”饭店,二个儿子和小儿媳都在饭店打工,唯独大儿媳涂桂兰不愿劳动。证据有: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凭证、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投资饭店款18笔共52.76万元的汇款凭单,及法人代表是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大儿媳涂桂兰、江西省黎川县人、42岁、无业,2007年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2007年12月底来沈阳住入昆山西路鑫满旅社,天天来饭店吵架要霸占公公投资的饭店。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来饭店不许老人关门睡觉,二老无奈只得推其出门,锁门躲进店内。22时0分涂桂兰打110报警称“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此外:涂桂兰还开造假暂住证在沈阳皇姑法院起诉离婚为由继续诈骗公公黄长清投资饭店汇款52.76万元。涂桂兰在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中称:“根据《报警记录》作为佐证,经110民警调查,涂桂兰系该饭店老板的妻子,从而充分说明黄文龙是该饭店的实际出资人,”“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

  皇姑法院再次违背亊实,把黄长清江西汇入沈阳投资款52.76万元认定为涂桂兰和被告在西安和沈阳办培训班的收入,判付给涂桂兰24万元。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原判认证亊实不清,程序违法、1、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付火秀和涂桂兰不是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是涂桂兰为霸占公公的财产,来公公开的饭店吵架月余后,又故意趁晚上无人来饭店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诬告公公黄长清,要敲诈50万元。

  2、涂桂兰在办案人杜大力授意后才改口称被婆婆付火秀掰伤:

  公安出示的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民警王亮、纪东玉接分局调度室指令,一女名涂桂兰(38岁,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路52号)报警称在皇姑区明廉管内秦唐瓦罐饭店被其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因明廉派出所办案人杜大力选择不识字的婆婆制造冤案,2008年1月24日22时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涂桂兰后来才改口称“手被婆婆付火秀掰伤,别人没有碰过”。

  原判违背并且隐瞒这一亊实,按照涂桂兰后来改口而虚构所谓“付火秀掰我的左手小指往反方向拧着掰”的谎言,认定“付火秀将涂桂兰小指掰伤”。该认定与公安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记载“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相互矛盾。”

  3、判决书记载:“案发当天下午孙莉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

  4、2008年7月2日黄文龙询问笔录记载:“当天下午(案发时间是

  当晚),我到饭店时,涂桂兰和饭店里的面点师孙莉说话,我在旁边听到一句,涂桂兰说她手指头明显是歪的。

  5、公安出具的2008年1月24日现场笔录只记载涂桂兰左小指受伤变形。与证人证明案发前见涂桂兰小指变形不直相一致。

  6、庭审中付火秀当庭对质: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

  7、2008年7月7日询问笔录,涂桂兰答;“2007年12月份回来的。…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住,住了将近1个月。”

  8、涂桂兰从江西来沈阳是住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1月16日签下“财产由法院断”的离婚恊议,应该回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2008年1月24日22时要来公公开的饭店住干什么?

  证据证明: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涂桂兰不需要,也不是要到饭店住,而是明知二老人早上5点就要起床干活,故意趁晚上无人,来饭店不让老人关门睡觉,迫使老人推其出门,乘机利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诬告“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要敲诈50万元,达到霸占公公的财产的目的。原判违背亊实:把诬告公公敲诈50万元的涂桂兰认定为被害人、把无辜婆婆付火秀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制造冤案的证据被错误认定为付火

  秀犯罪的依据:

  9、公安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涂桂

  兰打110报警称“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同是2008年1月24日22时,明廉派出所办案人杜大力却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

  10、病历记载涂桂兰检查手时间是2008年1月24日23时30分。为什么涂桂兰剛打110报警,没去医院检查手指是否受伤,杜大力凭什么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

  派出所长王峰在登记表上签名时间也是当晚22时?夜上22时王所长是碰巧还是在派出所等待签名?

  涂桂兰打110报警是“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为什么会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手掰伤”?

  这些问号说明、涂桂兰、王峰、杜大力在2008年1月24日22时以前就预谋好了碰瓷抓老人坐牢:22时涂桂兰来饭店碰瓷、22时杜大力写好“经鉴定为轻伤”、22时派出所长王峰签名批准,他们只是在配合上出现误差,涂桂兰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知道付火秀是文盲,为便於制造冤案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的手掰伤”。杜大力还利用职权办虚假司法鉴定,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涂桂兰要敲诈50万元,在法院还坚持最少要30万元。

  法官隐瞒打110报警“被公公黄长清掰伤”这一亊实,把制造冤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认定为付火秀犯罪的证据。

  四、新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是伪造出来的:

  11、2008年6月16日办案人杜大力写聘请鉴定书,限鉴定人2008年6月17日前作出鉴定,2008年6月17日鉴定意见为:涂桂兰“左小指末节畸形关节障碍鉴定为轻伤。”

  12、公安出具的券宗证据:2008年6月12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轻伤鉴定意见书依据什么得出涂桂兰“左小指末节畸形关节障碍鉴定为轻伤”的结论?为什么和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完全相反?

  13、奉天医院病历记载“涂桂兰左手小指有外伤病史”、“涂桂兰小指末节切开复位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轻伤鉴定意见书故意写为“2008年1月24日小指切开复位。”即案发当日小指末节受伤当日切开复位。为什么要这样作虚假司法鉴定?

  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不是以医院病历为鉴定依据,而是根据聘请鉴定人杜大力早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好的“经鉴定为轻伤”而作出的一纸公开的虚假鉴定、这样伪造出来的司法鉴定,明显是唬哢百姓、欺骗法律、制造冤案、诈骗巨款,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五、法官不惜用再关半年威吓老人不准推翻虚假轻伤鉴定,审案过程就是要让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合法:

  14、依据涂桂兰做司法鉴定提供的病历和医院的病历不一致的亊

  实,法院批准了涂桂兰重新做司法鉴定。10月16日法官带黄长清和涂桂兰到中级人民法院摇号,摇定在沈阳佳实鉴定所做鉴定后,又一起到医院复印涂桂兰住院的病历,然后到沈阳佳实医疗鉴定所。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后涂桂兰拒绝重做司法鉴定。

  原审法官不是要求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反而要付火秀申请撤销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並说如不申请撤销还要再关付火秀半年。也不准参与涂桂兰做伤残鉴定,让涂桂兰不在中级法院摇号的佳实司法鉴定所,而另行到正泰鉴定所做伤残鉴定。

  付火秀60多岁,那里经得起法官吓唬,只得要老伴向法官呈交了“关于撤消重做司法鉴定的要求”

  法官要让虚假司法轻伤鉴定合法,要让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合法,开庭审判只是为判老人有罪而走过场,让冤案不得翻身。

  四、请求纠正冤案,制止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证据证明:不是婆婆付火秀将儿媳涂桂兰手掰伤,而是涂桂兰为霸占公公投资饭店款52.76万元,来饭店肇事破坏经营近一个月后,又趁晚上无人故意来饭店用已经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利用警察杜大力办虚假轻伤鉴定,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敲诈50万元。

  原审法官刻意掩盖亊实、维护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判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司法失去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功能,成了侵犯人身权利,霸占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多么恐怖和可怕!

  如果该冤案不能纠正,将有更多不劳而获的流氓,勾结警察碰瓷制造冤案,那将比土匪抢劫绑架更恐怖!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此请求重新再审,制止伤天害理谋财害命的恶性冤案发生。

  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付火秀、

  代理人:黄长清

二、为老人申冤!刑事再审申请书补充证据

  为老人申冤的刑事再审申请书补充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申请人付火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上情况,应当再审,最高法接受了再审申请,现提交补充证据及说明如下:

  一、儿媳为霸占公公50万元,制造了这起谋财害命的冤案。

  婆婆付火秀,66岁、江西省黎川县退休职工,2007年和老伴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在沈阳昆山西路开饭店,二个儿子和小儿媳都在饭店打工,唯独大儿媳涂桂兰一贯好逸恶劳。

  大儿媳涂桂兰、江西省黎川县人、42岁、无业,2007年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2007年12月底来沈阳住进昆山西路鑫满旅社,天天来饭店吵架破坏经营、要霸占公公投资的饭店。

  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涂桂兰又来饭店吵架不让老人关门睡觉,二老无奈只得推其出门锁门躲进店内。22时0分,涂桂兰打110报警称“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沈阳皇姑区明廉派出所长王峰、股长杜大力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涂桂兰要敲诈50万元。沈阳皇姑法院判婆婆犯故意伤害罪,赔涂桂兰46487元,涂桂兰又在明廉派出所办来造假暂住证在皇姑法院起诉离婚为由,继续诈骗公公投资饭店款52.76万元。(见民事案510号枉

  法判决的证据及辽宁省高院裁定)

  二、原判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违背亊实、颠倒黑白:

  原判2页14-16行称:“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22时

  许,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因琐事在…饭店内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被告人付火秀将被害人涂桂兰左手小指掰伤。”26-27行称:“被害人涂桂兰证实:2008年1月24日22时许,我要到饭店住,黄长清和付火秀撵我走,”原判认定违背以下亊实:

  1、涂桂兰从江西来沈阳是住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2008年1月16日已经签下“同意离婚,财产由法院断。”的离婚恊议,应回住所地离婚分割财产,2008年1月24日22时“要到饭店住” 干什么?由此证明原判认定违背亊实:2008年1月24日22时许,付火秀与涂桂兰不是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是涂桂兰来饭店不让老人关门睡觉(老人每天早上5时起床干活),故意以“要到饭店住”为借口碰瓷敲诈公公50万元,在法院还坚持最少要30万元。

  2、公安出示的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涂桂兰打110报警称“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原判对该亊实却加以隐瞒,认定“涂桂兰手被婆婆付火秀掰伤。

  3、饭店是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来沈阳投资开的,有汇款凭证可以证明。涂桂兰称(证据5):“根据《报警记录》作为佐证,经“110”民警调查,涂桂兰系该饭店老板的妻子,从而充分说明黄文龙是该饭店的实际出资人,”“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指其丈夫),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涂桂兰公开侵占公公的财产,碰瓷敲诈50万元的动机和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原判却视而不见,反而把年轻力壮、不劳而获的涂桂兰认定为“受害人”,把年老体弱财产被侵犯的无辜婆婆付火秀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

  证明以上亊实证据有:

  证据1:黄长清江西存款和投资饭店52.76万元汇款凭单。

  证据2:法人代表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证据3-4: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

  证据5:涂桂兰在“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5页7-9行”

  证据6:2008年1月16日涂桂兰签下的离婚恊议。

  证据7:2008年7月7日涂桂兰询问笔录2页:(问?你回老家后又什么时间回沈阳的?答;2007年12月份回来的。…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住,住了将近1个月。)

  证据8: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

  涂桂兰打110报警称,在饭店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二、原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1、涂桂兰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是办案人杜大力知道婆婆不识字,故意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以后涂桂兰才改口称“就是付火秀掰的,别人没碰过”。

  2、2008年1月24日22时,在涂桂兰剛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的同一时间,还没去医院检查手指,办案人杜大力为什么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为什么派出所长王峰当时就在登记表上签名?由此证明:涂桂兰、王峰、杜大力先有预谋在同一时间共同制造冤案,所以在2008年1月24日22时就预先写好了“经鉴定为较伤”,准备做虚假鉴定抓婆婆坐牢敲诈50万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就是制造冤案的证据、却被原判作为付火秀犯罪的证据。

  (3)、原判3页21-22行认定“案发当天下午孙莉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由此证明案发前涂桂兰左小指已经受伤变形

  (4)、庭审中付火秀当庭质证: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

  证明以上亊实证据有:

  证据9-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案件回执单:记载有办案人杜大力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派出所长王峰签名的时间,都是2008年1月24日22时,既涂桂兰打110报警的同一时间。

  证据11: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涂桂兰去医院检查手时间是2008年1月24日23时30分。

  原判就用这些相互矛盾、制造冤案的证据认定“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

  三、“轻伤鉴定书”是办案人杜大力勾结鉴定人伪造出来的:

  1、卷宗记录在案,2008年6月12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

  2、办案人杜大力在2008年1月24日22时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预先写为“经鉴定为轻伤”,派出所长王峰当时签名批准。2008年6月16日杜大力写聘请司法鉴定书,限鉴定人17日前作出鉴定结论,17日鉴定涂桂兰小指末节“经鉴定为轻伤”。

  3、奉天医院病历记载:“涂桂兰左手小指有外伤病史”、“涂桂兰小指末节切开复位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轻伤鉴定书故意作虚假鉴定,写为案发当日“2008年1月24日小指切开复位。”

  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没有以医院病历为鉴定依据,而是根据聘请鉴定人杜大力预先写的“经鉴定为轻伤”而作出的一纸公开的虚假鉴定、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证明以上亊实证据有:

  证据14:2008年6月12日涂桂兰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

  证据15:2008年6月17日涂桂兰的“轻伤鉴定书”。

  证据16:沈阳奉天医院病历记录“1月31日小指切开复位”。

  四、请求纠正冤案,制止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如果纵容儿媳仅用一左小指末节碰瓷,就抓60多岁的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这和绑架抢劫有什么不同?比绑架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道德败坏、天理难容!

  法院判老人有罪,成了助纣为虐制造冤案霸占老人财产的行凶工具!那将是多么可怕的混乱社会!老百姓怎么活命?

  如果冤案不能纠正,将有更多不劳而获之徒碰瓷谋财害命,不知还有多少无辜百姓要被抓去坐牢?倾家荡产、冤死街头?

  鉴於以上亊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再审、纠正冤案、维护法律尊严,让老百姓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存。

  此敬

  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付火秀

  刑事再审补充证据清单 提供人:付火秀

  序号 名 称 页数

  1 黄长清江西存款60多万元汇款52.76万元凭单 1-9

  2 法人代表为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10

  3-4 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 11-12

  5 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5页7-9行 13

  6 离婚恊议 14

  7 2008年7月7日离婚案询问笔录: 15-16

  8 出警情况说明 17

  9-1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18-19

  11 医院门诊病历记录 20

  12 皇刑初字第534号判决书:(2页26-27行) 21-25

  13 刑事庭审笔录 26

  14 涂桂兰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 27

  15 沈阳奉天医院手术记录 28

  16 轻伤鉴定书 29-31

  17-18 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 32-33

  19 逮捕证 34

  20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5

  21 (2010)沈皇民四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35-40

  22 离婚案沈阳中院510号判决违法的证据 41-49

  23 辽宁省高院(2013)民事再审裁定书 50-55

  24 涂桂兰称警察证明饭店是她财产的“报警登记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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