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月突然公告数百个《房地产权证》,公告内容如下,
下列当事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系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的主要内容为私有住房裁决分户)办理的,现该部分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撤销,我局已按照人民法院撤销文书,依法注销了当事人相应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依法应交回我局或公告作废。我局决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关当事人应将《房地产权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房屋权利人可持身份证明和原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区划向我局房地产登记中心各区交易处申请现有分户房屋的合并登记。
特此公告。
公告名单略去.............................
房屋登记办法》的四十一条如下: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办法》的四十一条是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但是这些房产证的所证明的房屋产权是怎样消灭的呀?即使这些房屋产权是根据法院判决所产生的,法院撤销这些判决,但是产权人并不知道法院撤销了他们的判决。
房产证是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我们先看看这些依据是不是合法.
1、 到房产局办理分户的判决大部分是外地法院作出的,按照规定撤销生效的法律外文书应当由作出的法院或者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法院撤销,青岛市中院和外地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却可以直接撤销外地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是那条?我们查找不出来。
2、 即便是青岛市中院有权撤销外地法院的判决,那也得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通知当事人出庭质证,才能做出撤销裁定的。我不知道分户的产权人是否出庭进行质证?如果没有,程序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没有经过调查当事人怎么会知道判决是错误的?
3、 根据规定启动再审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分户案件,但是从表述上看是执行员审理的案件,程序上也有问题。
4、 从实体上看,中院撤销分户判决,是因为违反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条列,青岛市的有关规定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条列,为此不能确认无效。
另外,分不分户市房产局的事情,如不符合青岛市的有关分户规定,不给分就是了,既然分的有错误,自己撤了就行了,为什么让法院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让法院给撤呢?两个国家机构,行政权和司法权联合起来对付分户百姓也不能说明撤证是正确的!
撤证时两个强大的机关说法是,谋取拆迁利益。按照规定够了38平方米的分户不是谋取,而38以下的都是谋取拆迁利益。请问夫妻一套房37平米,无其他房源,离婚时法院将房子给分割了,一人一半,找你分户而你却已不到面积为由,不给分户。那依法分割的是不也违法,是不是也在谋取拆迁利益。不给分也不要紧那政府给他们解决住房啊。但是政府在分户和保障住房两方面都不作为,他们申请经济适用房因为有房而不够条件而申请不下,分户又分不了,他们的住房困难谁给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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