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托管协议 *****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 *****有限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 鉴于: 1。*****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因财务状况不佳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同时对职工予以妥善安置; 2。*****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留守人员在处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时需*****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予以组织、协调和监督; 3。
*****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拟将其所负的前项职责委托*****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代为履行。 *****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与*****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就*****公司(注:被托管企业)托管有关事宜,根据《*****有限公司关于停业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1。1 委托方:*****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2 受托方:*****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负责人: 第二条 托管标的 2。1 *****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甲方于 年 月 日开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2。
2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其留守人员负责处理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职工,但须在乙方组织、协调和监督之下进行; 2。3 托管期间,企业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 2。4 截至 年 月 日,企业总资产为人民币 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万元;职工人数为 人,其中离退休人员 人。
第三条 托管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A、负责办理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 B、负责就企业托管之行为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C、督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职工清册,委托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D、组织成立企业留守工作组; E、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包括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留守工作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F、托管期间,如有必要,须协助乙方组织和协调有关托管工作。
3。2 乙方权利义务 A、 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留守工作组清理、处置资产、债权、债务、安置职工; B、 保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文书档案资料(包括管理文件、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等); C、 审查批准企业留守工作组制订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 D、 认为必要时,要求甲方注销企业; E、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企业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改制或进入破产程序。
3。3 企业及其留守工作组权利义务 A、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明细,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 B、托管之前,与留守工作组成员之外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C、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留守工作组草拟企业资产、债权、债 务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乙方审查批准; D、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合法处置企业资产、债权并安置职工; E、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处理企业的对外债务并由企业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3。4 甲方须保证企业留守工作组全面履行本协议第3。3条规定之职责。 第四条 托管期限及托管费用 4。1 托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为期壹年; 4。2 托管期限内出现《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托管终止; 4。
3 托管期限届满后,甲方、乙方、企业留守工作组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终结确认书》;。
一、什么是基金托管?
基金,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信托、阳光私募、集合理财、银行理财)等产品, 都是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的一个契约性主体。 法律规定,这些资金必须与管理人的资金、资产独立,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的运作进行管理,但是该基金的资产、资金必须交由托管人保管, 这样就可以达到该基金独立运作的目的,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 基金托管手续费根据产品性质不同而不同, 以公募基金为例,股票型的一般是0.25%, 债券型的0.20%、0.18%的都有,具体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怎么协商。 货币基金一般0.10%。 至于其他私募基金,费率更加灵活, 从0.25%至万分之五都有。
基金托管是指把基金资产存放在银行。因为银行比较安全,而且是第三方的,基金公司没办法挪用,托管手续费很低的,如果您每月定投1000元,每天也就是几分钱或者更少,托管费是每天都会扣除一点的。
二、证券公司托管业务一般是托管什么?
"三方托管"准确的说应该是"第三方托管".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中,除券商、基金、QFII等投资机构外,一般投资人是不可能在证券交易所中开设自己“专用席位”的,必须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证券交易。投资人必须在券商处开设交易帐户,投资资金与交易证券都“存放”在证券公司。客观上构成了一般投资者与提供服务者(券商)的“双方”存在。为防止和纠正证券公司在管理客户投资资金时的种种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客户投资资金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客户投资资金必须由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般只能选择二家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注:券商既是提供服务者,又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券商借客户资金与证券“存放”之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为自己谋利,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至今还有一些“问题”券商没有彻底解决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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