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擅自存放境外,要向指定银行结汇。
(2)对境内居民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存人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携带外汇入境,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这里申报不是管制,是统计的需要。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自行保留,也可存人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对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
(1)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可以购汇”。
(3)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国。
(4)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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