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是人类最早知道的金属元素之一.千百年来,这种金属在整个人类的经济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很长的时期内,黄金作为货币充当着社会财富的象征,主宰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货币的职能一直维持到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布 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金本位制的崩溃才告结束. 然而即使这样,直到今天,人们还是把黄金作为财富的象征,黄金也一直充当着重要的金融投资工具.
黄金投资的主要优点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投资者眼中,最重要的是能够带来投资收益.各种投资工具各有利弊,但要能够吸引投资者,则必须具备一些自身的特点. 黄金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受人们青睐的重要投资工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以下几个优点:
① 保值增值性强. 黄金的保值特征是从它在世界货币中的地位、对抗通货膨胀及政治动荡等方面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首先,黄金几乎是世界上唯一突破地域性及语言性限制的国际公认货币,人们普遍认识并承认其内在价值;其次,黄金代表着最真实的价值——购买力,尽管在有些时候连世界上最坚强的货币也难逃脱通货膨胀的命运,但黄金却具有永恒的价值,是对抗通货膨胀的最有效的工具;此外,它还是规避政治风险的避风港,对于生活在政治局势不稳定地区的人们来说,黄金是极其重要的保值工具,因为不管政局如何动荡,货币如何更换,黄金的价值始终不会降低. 黄金的增值主要来源于它的贮量的稀少性和产量的有限性与人们对它的需求的无限性,供不应求始终是黄金价格上扬的直接动力.
② 免税效应.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个人财产或投资收益均应交纳各种税赋,而黄金交易因不必像不动产投资那样需要进行登记,所以,税捐机构根本无法着手追踪黄金买卖的来龙去脉,也没有办法加以课税. 因此,在所有投资市场中,黄金投资是在税赋方面获得最大优惠的对象之一.
③ 世界性投资工具. 黄金在世界各国都能得到人们的承认,都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 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都有黄金交易存在. 由于现代化通讯网遍及全世界,黄金可以在世界不同的地方保持几乎一致的买卖价格. 只要纯度在99。5%以上,或有世界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黄金自营商的公认标志与文字的黄金,不论你携带到天涯海角,都能依照当天伦敦金市行情的标准价格作买卖. 因此,投资黄金成为世界性的灵活性与安全性俱佳的投资方式.
④ 是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工具.在众多的投资理论中,大多强调黄金投资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动荡不安的世界里,许多投资者都认为只有黄金才是最安全的资产. 由于害怕传统的财物资产因货币政策等原因而面临困窘的局面,因而普遍把黄金作为投资组合中重要组成部分. 换句话说,没有黄金的资产组合是不完整而且不稳定的,在投资组合中,利用黄金可以冲销风险,保证资产的价值.
黄金的投资形式有多种,各种投资形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黄金投资活动能给投资者带来明显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如何及时准确地了解投资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并寻找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每一个投资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1)黄金投资的形式黄金的投资形式有多种,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① 按投资对象来划分,可以分成金块(条)投资、金币投资、金饰品投资和纸黄金投资几种.金块投资,又称金条买卖,是黄金投资中最安全的方法.因为它是实金,没有包含任何不确定因素,购买金块就是购买黄金本身,这对于那些想使自己的资产长期保值的人来说是最为稳妥可靠的途径.金币投资是黄金投资中广受欢迎的投资方法,这是因为金币除了可作黄金用于保值以外,还有收藏价值,尤其是那些做工精细、图案精美的纪念性金币,既有欣赏价值,又有极大的增值潜力. 金币种类很多,主要有:一般金币,如我国每年发行的熊猫金币、加拿大的枫叶金币、美国的鹰扬金币等,这些主要是满足某些想拥有钱币状金块的人的需要而铸造的,其价格比黄金的价格稍高一些,铸造量大,交易量也大. 纪念金币,它是为了纪念某一人物或某一事物而特意发行的,如奥运会金币、我国古代杰出人物金币等,它在发行时价格就比黄金自身的价值高得多,但由于其铸造精美,而且严格限量发行,这类纪念金币经过多年以后,常常大幅度升值,其中除黄金本身的价值外,纪念价值也升值;纪念金币的价格主要由四种因素决定:稀有性、年代的远近、原铸造发行量和品相的美感性.购买金饰品是黄金投资的又一种形式,金饰品投资既可用来作装饰物,又可以兑换现金,因而也较受投资者的欢迎.然由于投资金首饰有着费用高、流通性差、不易转让、不完全是对黄金本身的直接投资以及要交销售税等不足,因而它是黄金投资中较差的一种投资方法.纸黄金,是黄金券和黄金储蓄户口的统称,是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黄金凭证.投资者可以凭券向发行银行兑换黄金,也可以在黄金市场上进行买卖.由于纸黄金既可用于保值,也可用于投资,且这种凭证为投资者提供了免于储存黄金的风险,比持有黄金实物更为方便和安全,不用担心提运及储存问题,因而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② 按投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实金买卖、黄金现货合约、黄金期货合约和黄金选择权交易等几种.实金买卖就是购买实物形式的黄金,如金块、金币、金饰品等等. 其优点是比较稳妥可靠;缺点是储存、运输、保管等比较困难,交易成本高,流通性不强.黄金现货合约方式是采用交付保证金形式的一种投资方法,包括港金买卖和伦敦金买卖两种.黄金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特定的商品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承诺在某一时日,以成交价格支付某标准数量和规定含量的黄金的交易. 黄金的期货交易也有套期保值和投机两种,这种投资方式的特点是可以以小博大,但具有较强的风险性.黄金的选择权交易又称黄金期权交易,它和商品期权、金融期权一样,由一方支付权价购买投资黄金的选择权. 选择权的权价也是由市场通过竞争产生的. 一般来说,当黄金价格上扬时,则买入选择权的需求增加,反之亦然. 至于买卖双方在特定期间想接受的确实价格,则由选择权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决定.
(2)黄金投资风险形式黄金投资风险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① 成色风险. 对于黄金投资来说,金的成色问题是投资者需要十分注意的问题. 所谓成色,是指金币、金块以及金饰品中含金的纯度,一般用千分比来表示,如999金、90金等,也有用K或“开”来表示的,黄金的成色分为24成,1成为1K,纯金为24K. 在投资实金过程中,因为只有用专门工具才能测量出黄金的成色,这样就给投资者带来了不方便,还经常会碰到金制品成色不足的问题,甚至经常碰到假金币、假金块、假首饰等情况,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意外的损失.
② 储运风险. 由于黄金代表了较多的价值,因而储存和运输黄金成了投资者十分头痛的一件事. 世界各国经常会发生偷盗黄金、抢劫黄金的事件,使投资者不得不想方设法增强黄金储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③ 流动性风险. 投资黄金,尤其是投资实金中的金饰品和金币,都会碰到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由于各人对金币或金饰品的式样、成色、图案、品种等的需求各不相同,因而金币或金饰品的流动性较差,有时投资者想出手卖出的话,就可能碰到无人愿买或别人只肯出低价购买的风险,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④ 交易成本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黄金的过程中,为确保黄金的成色以及储存、运输的安全,往往会聘请鉴定、安保、运输等专业人员参预,这样,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明显增加,实际收益水平会有所下降.⑤ 市场风险. 黄金投资和其他投资对象一样,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黄金市场的价格,加上投资者对未来市场价格走势比较难把握,因而价格的被动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尤其最近20多年来,世界市场金价剧烈波动,从70年代初,一盎司黄金价值30多美元,到70年代末上升为400美元左右,80年代中期达到创纪录的800美元水平,目前又回到近400美元的价位,这些急剧的变动,使一部分投资者暴富,而另一部分则难逃破产的结局.
⑥ 政策风险. 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金融管理政策也会给黄金投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经济的紧缩与膨胀,直接决定了社会货币流通总量,也影响了社会对黄金的需求水平;金融管理政策的作用则更明显,我国以前规定不允许黄金买卖,因而市场上无法看到黄金交易,后来开放了金饰品和金币的交易,使我国一跃成为黄金需求大国,若开放黄金投资交易市场的话,社会对黄金的需求定会大幅增加.
⑦ 国际政治、经济风险. 黄金虽然内在价值稳定,且能规避一般风险,但当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其价格仍会出现大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可能带来大的损失.如海湾战争的爆发、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出现、80年代初美国总统里根遇刺等事件,都曾使国际黄金市场出现动荡.(3)黄金投资风险的管理黄金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而规避、减轻或控制这些风险的管理手段也各不相同.
① 通过经验和技术手段规避成色风险. 掌握鉴别黄金及其制品的真伪和成色,是从事黄金投资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手段. 鉴别黄金真伪和成色的方法很多,主要有试金石鉴定法、比重测试法、察看颜色测试法、火烧测试法、掂试轻重法、划痕测试法、仪器测试法等.
② 通过市场调查预测规避市场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以前和投资过程中,应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多地了解与黄金市场运作有关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借助于各种技术分析方法和基本分析方法,对黄金市场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和预测,运用这些分析成果来指导自己的具体投资活动,避免因市场急剧波动给自己可能带来的损失.
③ 通过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来规避价格风险.期货、期权交易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避价格风险. 在期货交易中,可以选择与现货市场品种、期限基本相同而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从而使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相互抵销;期权交易则通过期权买方支付一定的权价获得卖方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对于期权购买者来说,期权交易是风险有限(最高为损失全部权价)而收益无限的投资活动.
④ 通过投资组合策略来减轻风险的损失程度.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应尽可能把资金投入到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外汇、黄金等各种不同的投资对象上,这样,即使一些投资市场发生波动,投资者也可能通过这种组合投资策略来降低或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 另外,在投资黄金的过程中,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具体形式,如金块、金币、金饰品、黄金现货合约、黄金期货合约等.
所谓外汇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实体或个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包括债权、收益)与负债(债务、义务) ,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变动,并且由此导致潜在损失发生即为风险. 因此,外汇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时间因素所引起的. 如果没有时间因素,汇率的变化就失去了客观条件,可见时间是产生风险的主要因家之一. 此外,货币的兑换,即本币和外币(或A外币与B外币)之间的兑换是产生汇率风险的又一主要因素,如果不存在货币的兑换,也就消除了产生外汇风险的条件.外汇风险的种类,可以归纳为三类:(1)交易风险它是由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和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 交易风险是汇率风险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 它具体包括:
①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使交易双方承受汇率风险. 在这种交易中,如果商品或劳务的定值货币为出口国货币,那汇率风险仅仅由进口方承担;反之,则由出口方承担. 如果采用第三国货币,则交易的双方都将承担外汇风险. 原因是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商品或劳务的定价将不再改变,对以本币收或付的一方来说不存在汇率风险的问题. 例如日本出口商向美国市场投放一批家电商品,单价 为10,00日元,此时1美元=100日元. 一旦美元贬值,1美元=90日元,那么日本出口商每台将亏损100日元.这是以延期收付为条件的.如果商品的交易以即期收付为条件,或者日本出口商收入的是日元,则风险转向美国商人.
②在以外币计价的国际投资和借贷活动中,外汇风险主要又表现在汇率或利率的变化对投资的收益或借贷的本息偿还造成损失. 例如,某一日本投资者由于美国的利率较日本高,所以就把日元兑换成美元,并把资本投入美国市场,期限为3个月.到期之后,日本投资者获得比日本国内高的利息收入.如果此时汇率仍维持原来的水平,则该项投资是成功的,美元汇价上升则会给日本投资者带来更丰厚的收益;如果到期时美元汇价下降则会侵蚀日本投资者的利息收入,汇价下降较大则会使日本投资者亏损. 当然,在国际借贷过程中,借款者可能因借款货币汇价上升而导致债务负担加重. 在国际长期贷款中,经常采用浮动利率. 如果贷款期限内,借款货币的汇价和利率都上升,借款者将承受来自于汇率和利率的双重压力.
(2)经济风险它是由于外汇汇率发生波动而引起国际企业未来收益变化的一种潜在风险. 收益变化的幅度主要决定于汇率变动对该企业的产品数量、价格与成本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 经济风险是以汇率变动作为研究的起点,并且把这种研究从汇率对企业未来的税后现金流现值产生直接影响,一直扩展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价值(或股东们的财富)产生潜在的损失.经济风险是研究汇率风险对企业的整体影响. 按照“购买力平价理论“一国的通货膨胀会影响汇率的变化,最后达到均衡汇率,而“国际费雪效应”也指出了利率差异与汇率之间的关系. 但在实践中,这些理论与实际并不相符合,而存在较大差距. 作为一个国际企业,在国际经营中要回避经济风险是不太可能的.
(3)会计风险也称为转换风险,它指的是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跨国企业在会计期末把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以外币记帐的财务报表合并到母公司或总公司以本币记帐的报表时,由于形成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历史汇率或交易日汇率与报表合并日的现行汇率或期末汇率不同,致使有关会计项目出现帐面上的外汇损益,从而影响股东们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评价的风险. 会计风险属于“国际会计”的范畴,这里不再深入讨论.
(4)衍生风险或称汇率衍生风险.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交易量日益增大形成规模. 其中有一部分创新是源自于为防范外汇风险对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值的目的(当然,金融创新并不是直到80年代才出现的),例如,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正是如此.我们知道,汇率的波动是绝对的规律,但是,汇率波动如此频繁和剧烈,是和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的. 战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汇率基本是稳定的,因此,汇率风险管理的迫切程度不高.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汇率风险才逐渐增大. 由于外汇风险对国际企业的全球经营活动带来极大损害,所以,人们开始采用各种方法来管理外汇风险,从而出现了有关的金融衍生交易. 事实上,金融衍生交易并不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它们虽然具有保值功能,但同时也有很高的风险. 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中存在的高风险(如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 ,是由外汇风险中派生出来的. 如果外汇风险不存在,那么,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也就不存在,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也就失去了意义.
一、通汇国际:资金管理决定外汇交易的成败
成功的外汇交易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是寻找交易时机吗?是准确入市吗?是分析技巧吗?是适时平仓出局吗?这些都有不是!(尽管适时出局相当重要!)
外汇交易中成功的关键是资金管理。当然技术分析和基本面情况应该熟知,在此基础上,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投资者的生死存亡!外汇市场风险莫测,缜密的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几年,我有幸经常聆听外汇界优秀投资者谈如何在险象环生的外汇市场出奇制胜。几乎每一位成功人士都赞成良好的资金管理是他们取得成功的关键。
想要在外汇市场生存,必须具备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即使对一个新手来说,刚开始可能会运气很好,但最终仍有失手的时候。假如他在亏损头寸上资金管理不善,不仅会倒出所赚的利润,而且还会把老本搭进去!相反,一个初入市者,若能在资金管理方面谨慎从事,出现亏损时及时止损,他就能为以后的交易留下一定余地。保存实力是外汇市场中生存的关键,也是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
资金管理对外汇交易成功的重要作用,有一点需要说明:多数赢家会告诉你,全年算下来,他们亏损的次数要大于盈利的次数,为什么还会成功?原因就在于良好的资金管理。成功的投资者在交易中都能严格设定止损位,对于亏损部分能及时砍掉;相反,对盈利头寸做到了尽可能地扩大战果。这样下来,一年的盈亏表上几次大单的盈利足可以抵消数次小的亏损,结果仍达到了良好的盈利水平。其原因就在于资金管理得法。
资金管理优劣只是相对而言。适合某个交易人的管理办法对另外一个交易人可能就不大现实了。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有位朋友近来给我发电子邮件说,他初始保证金打了4000美元,在一笔糖的外汇合约中已经挣到了3000美元。尽管我很少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但我仍然告诉他:假如我的保证金只有4000美元,现在帐上盈利已达到3000美元,我会及时抽身,以扩大我的帐户资金。因为我得考虑应付将来迟早会出现亏损头寸。
不过,如果投资人帐户资金是30000美元,而手头的单子已经有3000美元的盈利,他就应该尽可能地扩大盈利份额。因为获利了结部分只占总资金的一小部分,而小散户可以做到资金翻番。
换言之,外汇投资切忌贪婪。期市中有句老话说:做牛、做熊都有机会获胜,唯独做猪迟早要遭殃! 我想强调一下,我赞同开始或以后一直保持小头寸做单,但有一点始终牢记:小散户必须严格控制手中的资金。
有关外汇和股票的书市场上真是汉牛充栋。大多数书至少花一个章节专门论述资金管理的办法。下面介绍几种通用的资金管理模式:
---- 对于散户而言,每次交易资金不要超过总资金的1/3,对于大、中型投资者来说,每次下单量不要超过总资金的10%。这里要明确的是,资金越大,每次交易金额要越小。实际上根据有经验的投资人建议,大户每次买卖不会超过总资金的3-5%。小的投资者每次做单只好加大筹码。不过,这些散户可能要交易期权(买进期权而不是卖出),这样风险仅限于为期权交易付出的权利金。因为芝加哥商品外汇交易所的分枝机构--中美洲商品交易所交易更小头寸的外汇合约,小投资者可能更愿意去那里投资。
----所有的交易都要严格设定止损。对出现亏损的头寸及时止损出局,对盈利部分要尽可能地扩大战果。
----绝对不要加死码。
----每次交易风险-回报率至少是1/3。假如亏损的风险是1000美元,胜算的概率应该在3000美元! 外汇交易中至关重要的是保持实力,尤其对于外汇新手--这一点我在文中已经反复强调。阅读我文章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我在投资时异常谨慎:我喜欢风险投资,但我并不富有,孩子们还在上学,市场上任何粗心和不慎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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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次在天涯发帖给大家分享(银行卡管理办法),针对银行卡被冻结援助
银行卡管理办法
银行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所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 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三、国税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
《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二是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此外,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是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和比对。《办法》明确了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核对的重点;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四是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五是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依据《征管法》处理的条款;明确了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原文作者所属博客:SOHO江南
四、QDII管理办法5日出台后 保险、基金率先获得QDII资格
【编者按】 根据规定,基金、券商QDII业务要由国内托管行托管,但目前国内银行尚未建立起全球托管体系,这限制了基金、券商大规模开展QDII业务。但QDII并不会对A股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对基金、保险获得QDII资格受到影响……
QDII管理办法5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颁布的《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5日开始实施,有关部门即日起接收审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设计的QDII(合资境内机构投资者)方案。
券商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是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能够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截至2006年7月15日有17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其中符合以上硬性指标的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9家公司。[观看原文]
外管局增加QDII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7月5日将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随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获得者增多和境外理财业务拓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增加QDII的投资额度。
李东荣还披露,2004年下半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目前保监会、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正在联合研究进行会签,新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办法有望在最近发布。[观看原文]
保险资金qdii业务开闸 3800亿元可投资境外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中对投资比例的规定测算,目前可用于投资境外的保险资金接近3800亿元人民币。
《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观看原文]
华夏南方基金获QDII资格
近日,华夏、南方两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获准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这是今年7月5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批准的第一批符合资格开展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机构。这标志着国内基金管理公司迈出参与全球资本市场竞争的第一步。
中国是有着1.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大国,对于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运用,海内外都给予了高度关注。此前,国内银行业已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保险公司也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海外资产的投资管理运作。此次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放行,使得具有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基金公司得以参与全球市场投资,它是以国内投资机构为主体参与海外投资的一次全新的开始,是我国金融服务业领域的深刻变革,对于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观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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