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erjian2022-06-2255

  大唐不夜城A地块F区改造留隐患一事,请住建局认真负责的回答以下问题1.我去市住建局实名举报两次,每次都提供了最原始的照片信息。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人员也是懂技术的出身,第一次说这是西安最大的房屋隐患。需要拆除。第二次又说那边有人,惹不起,事情不好办。(我有现场录音)2.我当时就提供了原始资料,市住建局回复的文件现在还在我手里,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居然明目张胆的指鹿为马。我现在想问,现在回过头来你们的回复函自相矛盾。请问这里边到底存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甚至违纪,违法行为。3.请问12月18日举报后,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人员,还有曲江住建局,在我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一人向我核实。毫无原则的出具了经不起考验的回复函。4,12月18日举报后到现在的半年时间,请问该工程进度你们没去看吗!施工还是没施工一目了然,居然还这样愚弄大众。推诿扯皮,你们两级住建部门负起该有的行政职责吗?5就在前几天,曲江方面,住建局方面向我核实情况,只字不提原始照片,只字不提建筑物内部钢筋偷工减料一事,只字不提房屋隐患。你们在回避什么,难道大众的安全都不敌你们的“面子”问题吗?这里面到底有没有问题。半年过去了,隐患依然存在,“结果”正在调查。你们自相矛盾的说法难道你们自己都没看以前出的回复函吗!阴阳合同的问题你们心知肚明。难道就这样搪塞上级机关和领导吗!看这下你们怎么回复。后续我会上传大量原始照片,让懂技术的人都来看看。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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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管理处你们能负责,专业的回答问题吗!

一、第一批投资北海人遭遇冤案,请自然资源局和市政管理局倾听诉求

  作为90年代初来到广西北海市的第一批投资人李军阁,面对空置近四年、杂草重生、后院垃圾遍地的绿化站综合楼,实在是心痛自己真金白银的投资变得如此惨不忍睹。因为该楼引发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件,现在提出信访。

  一:档案原件不知所踪,两家单位合谋取走

  1997年6月26日,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下发北规行决字(97)第64号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北海市园林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站”)“限期申请补办工程规划手续并交纳违法建设罚款12000元。”

  1997年6月27日,作为绿化站综合楼的联合开发方,李军阁向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交纳该费用后,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开具编号为00535的罚没款收据。

  1997年6月28日,绿化站授权委托李军阁去往北海市房产局、规划局办理综合楼的有关房产手续。

  1997年6月28日,绿化站向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递交“北海市公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其主管部门北海市园林管理局于1997年7月3日在该申请书签署“同意办理”并加盖公章。

  1998年6月5日,绿化站再次授权李军阁前往北海市房产局办理绿化站综合楼(绿化大楼)房产手续。

  1998年6月8日,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材料接收单显示,经办人李军阁向其房产市场经营管理科递交20项文件材料,其中包括08号北建城字(1992)69号城建局文件原件1份、10号兴建绿化站综合楼筹资问题的协议原件1份、11号关于移交绿化站综合楼使用权协议原件1份、12号合作补充合同书原件1份。

第一批投资北海人遭遇冤案,请自然资源局和市政管理局倾听诉求

  1998年8月21日,绿化站向北海市房产局出具“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申请”,载明:我站于今年六月份向贵局申办关于绿化大楼的产权证书,现已办妥。后因该大楼一至四层系李军阁个人投资兴建,五至六层为我站出资建设,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并恪守信用,现向贵局申请:该大楼一至四层、五至六层分别办理产权证,以便管理和使用”。调查情况页显示:现编街路门牌体育北路绿化大楼(1-4层、5-6层),登记种类换契,产权证确定面具2116.40平方米。

  1998年11月6日,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经营管理科下发“关于领取房产所有权证通知”,通知中表明“现根据申请人北海市绿化管理站申请坐落本市体育北路绿化大楼换发房产权证登记,经审查符合发证规定,同意领取该屋契证”。至此,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均未有任何形式的文件或资料显示办理该楼产权登记的材料不全。

  2002年10月27日,绿化站向北海市房产局出具证明,派遣“李绍柱同志前往”该局资料室复印绿化综合大楼房产资料,2002年11月1日,该局庞志先签署“同意查档”的意见后,2004年11月4日,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房屋申报资料不全”为由向绿化站发出退办通知,让人不解的是当时复印了哪些资料,居然连任何说明或目录都没有留档。

第一批投资北海人遭遇冤案,请自然资源局和市政管理局倾听诉求

  更加让人匪夷所思的是,2019年6月10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依法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楼的相关证据,原本在1998年6月8日被列入材料接收单中的“08号北建城字(1992)69号城建局文件原件1份、10号兴建绿化站综合楼筹资问题的协议原件1份、11号关于移交绿化站综合楼使用权协议原件1份、12号合作补充合同书原件1份”竟然无故消失不知所踪。

  对此,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管单位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在调查令上写明“经核查,实物档案中无贵院要求提供的第8、10、11、12项材料”。

第一批投资北海人遭遇冤案,请自然资源局和市政管理局倾听诉求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房产所有权证的办理登记机构,作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作为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的事实的国家专职部门,在已经下发“关于领取房产所有权证通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李军阁关于综合楼的办理情况,并在李军阁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退办登记,更加恶劣的是,竟然配合绿化站将档案中非常重要的关键性材料下落不明,只是一句简单的“实物档案中无相关材料”就轻飘飘地打发了李军阁。情节极其恶劣,影响非常之坏。

  二:涉案楼房霸王规则,诉讼期间违规建设

  北海市规划局乃至自然资源局在明知该楼涉案诉讼的情况下,在中山公园改造规划平面图中完全无视其的存在(平面图中2为综合楼位置 规划图中直接消失),直接将其忽略掉,更为恶劣的是,北海市园林管理中心乃至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在明知涉案楼处于审理阶段中、李军阁尚为合法的权利人的情况下,擅自在距离该楼南不足三米处建设办公楼并悬挂“北海市中山公园管理处”牌匾,且将办公楼东边缘延伸出红线外约3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擅自围挡后院堆放垃圾、封堵楼道等种种冷暴力,严重侵犯了李军阁的权益。

第一批投资北海人遭遇冤案,请自然资源局和市政管理局倾听诉求

  三:两家单位联合行动,究竟真实意图何在

  为了将该综合楼的权利人李军阁挤走,两家单位真可谓“用心良苦”,从多年前的联手抽走档案原件资料,到现如今的联手霸王规划在红线内建设办公楼,两家单位一唱一和,配合的如此完美。试问如此这般,李军阁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90年代初200多万的投资全部化作了乌有,这应该就是两家单位如此亲密无间合作的真实目的所在吧!

  当年同样情况的夜巴黎、帝豪阁等均由政府批示获得了相应的使用权延期乃至产权,为什么独独李军阁被起诉,为什么同样是投资商却有着天差地别的待遇,朗朗乾坤,公正公平何在?

  投诉人:李军阁 电话:13367799969

二、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

  本文指向的机构名称是“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查询不到机构代码,却能执行与国家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相似的职责。(比如,网文《危及铁路安全,这些单位被约谈!》(起因外部原因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调查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整改要求。)

  百度搜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百度百科显示其机构设置中的“安全监察室”就是这个“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确定“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构国家铁路局的下属机构,而是中国铁路集团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业务科室。

  追溯源头,“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权来源于2007年8月29日原铁道部31号令颁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在原铁道部于2013年3月14日政企分开改革之后(铁路实行政企分开_国家铁路局 个路局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行政职权方面重合。实际上,在国家铁路局方面主要管辖的是意义重大的铁路安全事故,而对于常见性或者一般性的铁路安全事故默认给这些“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客观上,造成了铁路企业在某些方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决员的事实,尤其在铁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方面尤其突出。

  通常来说,铁路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路外事故,就是指事故一方为铁路以外的因素;另一种是路内事故,是指事故当事人皆是铁路因素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分为A、B、C、D四类,其中C类一般事故有25种,D类一般事故有21种。对于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情。读者们可想而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这位裁判员兼运动员可发挥的权能有多大!

  铁路交通事故不像普通道路交通事故那样常见或者信息公开,也不能够告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构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只能说自2013年原铁道部政企分开改革之后,历史遗留问题并未完全解决,造成一个依法行使行政权能的机构却是一个企业法人的内部常设机构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铁路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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