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有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统一领导和指挥。同时,国家财产种类繁多、分布扩散,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成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至少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和纠纷仲裁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一致的管理系统。(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体制。
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直接持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
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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