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鹿为马,拒不纠正错误行为为哪般?

erjian2022-06-0252

  我公司是深圳市洁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后注册登记的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我司的企业名称权,我司先后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注册分局、12315投诉,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均未获答复。

   我司被迫于2010年5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政许可,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深福法行初字第3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我司的请求,认定我司和后注册的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称近似,从而证明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判决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我司请求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负担诉讼费。

   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则给我司发来一份表述含糊、没有法律依据、漏洞百出的《关于深圳市洁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异议有关问题的答复》,被告不履行判决及注册分局发出的错误答复,给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助长了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嚣张气焰,扰乱了市场,打击了我司客户的信心。

   一、关于法院判决书。

   1、事实认定。(2010)深福法行初字第32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深圳市洁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是同一行业。判决书第13页“本案中,经被告注册的原告和第三人:所取的企业字号相同;企业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项目也相同;差别仅为行业中的机电和电子。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分类标准》,超声波设备(原告和第三人所从事的清洗设备)归属C类(制造业)第366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2、法院意见。判决书第13页“先行注册的原告企业与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三人的企业名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情形,被告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原告认为第三人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公司先前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类似情况,要求被告撤销第三人的企业名称登记,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后未予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作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司法审查权不能取代行政权,故本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如何作为。”

   3、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企业名称的事项作出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综合法院的认定、意见和判决,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糊的地方。只要根据判决书来执行,就不会有偏差。

   二、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洁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异议有关问题的答复》。

   《答复》中的第二项:

   你公司与洁康电子公司的登记行业不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子虚乌有的条例)关于公司登记名称核准的规定,不构成名称近似。

   你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业为“机电设备”;洁康电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业为“电子设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机电设备”和“电子设备”应属不同小类,因此,你们两公司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不构成名称近似。

   在被告6月11日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有如下表述:被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登记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子虚乌有的条例)关于公司登记名称核准的规定,不构成名称近似。

   被答辩人洁康机电公司,其名称的行业为“机电设备”;第三人洁康电子公司,其名称的行业为“电子设备”。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机电设备”和“电子设备”应属不同小类,因此,虽然洁康机电公司和洁康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交叉、重复的地方,但两公司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不构成名称近似。

   《答复》和《答辩状》,几乎完全一样,连子虚乌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更正过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根本就没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答复》与《答辩状》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1、里面的内容前后矛盾,既有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又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十分混乱。作为一个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竟然引述事实上不存在的法律文件,来应付反映情况的企业,这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错误行为。

   2、不尊重判决书意见。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和第三人构成近似,“机电”和“电子”同属于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的第3662类“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行业,该分类已经是最小分类。而注册分局的《答复》,毫不理会法院的认定依据和事实,顽固认为两者“应属不同小类”。被告的《答辩状》也是一样。

   3、用主观臆测代替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对外答复,应该具有严肃性,而不是凭主观臆测。但是,《答复》和《答辩状》却用“应属不同小类”的主观臆测用语来答复原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怎么分类的?“机电”属于哪个小类,“电子”又属于哪个小类?完全没有逻辑,没有依据,用主观臆测用语敷衍原告,竭力掩饰自己的错误行为,拒不纠正。

   4、故意歪曲法院判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处理,是在尊重法院判决、承认法院认定原告和第三人构成近似的依据和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处理,而不是引述子虚乌有的条例、主观臆测的分类,作出一个毫无说服力的《答复》。但是,被告及注册分局就是故意歪曲法院判决,对原告和第三人企业名称近似的法院认定避而不谈。

   三、被告工作人员认定“机电”和“电子”是同一个行业。

   7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就“机电”和“电子”是否属于同行业,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碧波行政服务大厅进行了取证。公务员经过查询后,告知:“深圳市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深圳市超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虽然没有注册,但“机电”和“电子”是同一个行业,所以不能再注册了。(有录音为证)

   至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鹿为马,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事实,已经昭然若揭!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政府机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意孤行,侵犯企业的权益呢?就在11月12日,原告法人代表和注册分局王姓副局长交涉时,对方甚至表示,原告不应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去告第三人深圳市洁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还拿出罗湖法院已有的判例(安吉尔),说明告第三人才是对的。她的言外之意,是说即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错,也不应该告他们。可见,他们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实际上是非常清楚的,只是故意要为难原告,自己的权威不能挑战,宁愿一错到底,也不纠正。

   请大家看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无耻行为!

   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一、[中国足坛]强烈支持李伟峰竞选深圳市体育管理局局长

李玮峰掏三百万为健康深圳助跑 向市民发倡议书

  记者 丰雷 宋元晖 樊卿 温元元 2005/05/30

  昨日,球员李玮峰首次以市政协委员的身份,为建设健康和谐深圳摇旗呐喊。其将捐资300万元、向市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市民创建“健康家庭”,并启动“健康服务进社区”公益活动。此外,其第一份政协提案正在积极酝酿。

  以上新闻摘自深圳某报。

  从中可以看出,咱们的李委员以前声称卖车卖房,

  原来是为了给深圳的健康活动捐款!(钱不问出处)

  而且李大老一发话,

  三军用命(亚冠赛后媒体用的最多的一句),

  连胜数场。

  参赛之余,还参政,

  为深圳的发展献计献策。

  综上所述:

  李大老是个

  有爱心,

  有责任感,

  有政治觉悟,

  有号召力,

  有凝聚力

  有经济实力的现代足球运动员。

  强烈支持李大老参加深圳市体育管理局局长竞选,

  看在300万的份上。

  并承诺:

  当选之后,

  一定会刻苦训练,专心踢球,

  不搞小团体,不欺负市委领导和教练员,

  再接着卖车卖房,

  争取为和谐深圳豪华深圳奢侈深圳再捐款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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