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伴随着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外汇交易也是国际间结算债权债务关系的工具。但是,近十几年,外汇交易不仅在数量上成倍增长,而且在实质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外汇交易不仅仅是国际贸易的一种工具,而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金融商品。外汇交易的种类也随着外汇交易的性质变化而日趋多样化。
外汇交易主要可分为现钞、现货、合约现货、期货、期权、远期交易等。具体来说,现钞交易是旅游者以及由于其他各种目的需要外汇现钞者之间进行的买卖,包括现金、外汇旅行支票等;现货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合约现货交易是投资人与金融公司签定合同来买卖外汇的方式,适合于大众的投资;期货交易是按约定的时间,并按已确定的汇率进行交易,每个合同的金额是固定的;期权交易是将来是否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货币的选择权而预先进行的交易;远期交易是根据合同规定在规定日期办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较灵活。
外汇(foreign exchange)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在国际结算总被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外汇的范围包括:可兑换的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支付凭证、外币存款凭证等。
分为现钞、现货、合约现货、期货、期权、远期交易
负责外汇的交易的业务。
一、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北京旗舰网点有哪些?
个人外汇业务旗舰网点是中国工商银行跨境个人客户的综合营销服务平台和专业金融服务平台,您可以在个人外汇业务旗舰网点获得综合化、专业化、全方位的个人外汇金融服务。那么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北京旗舰网点有哪些呢?如下表:
序号
分行名称
二级分行名称
网点名称
网点地址
1
北京分行
市分行营业部
营业室
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一层
2
北京分行
长安支行
长安营业室
西城区宣内大街乙6号
3
北京分行
金融街支行
复兴门支行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9号
4
北京分行
新街口支行
新街口支行营业部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3号
5
北京分行
广安门支行
广安门分理处
西城区广外南滨河路3号
6
北京分行
东城
支行营业室
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
7
北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金街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7号
8
北京分行
崇文支行
新世界支行
东城区东打磨厂街2号
9
北京分行
翠微路支行
玉东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40号-2
10
北京分行
翠微路支行
公主坟支行
海淀区翠微路乙3号
11
北京分行
海淀支行
支行营业部
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
12
北京分行
海淀西区支行
支行营业部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新技术大厦
13
北京分行
海淀西区支行
世纪城支行
海淀区板井路77号
14
北京分行
中关村支行
东升
海淀区学院路30号(方兴大厦)
15
北京分行
中关村支行
支营
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
16
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
八里庄支行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
17
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
营业部
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
18
北京分行
商务中心区支行
支营
朝阳区建国路110号
19
北京分行
望京支行
望京支行四元桥支行
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
20
北京分行
亚运村支行
营业部
朝阳区慧忠北里407楼
21
北京分行
方庄支行
支行营业部
丰台区芳城园三区18号楼
22
北京分行
丰台支行
幸福街支行
丰台区东幸福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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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工商银行。
二、外汇业务核算基本知识是什么?
1记账本位币和外币
记账本位币,又称功能货币,是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是各单位计量其资金流动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统一尺度。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在会计核算中通常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各种货币。
按照财务准则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主要以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记账汇率和账面汇率
记账汇率是指各单位在计算和记录以外币计算的业务时所采用的汇率。记账汇率分为固定汇率和变动汇率两种。所谓固定汇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月1 日或者上季末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在本月或本季内保持不变。
变动汇率是指根据外汇牌价的变动而经常变动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天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则其记账汇率每天都在变动。
账面汇率,是指企业采用的已登记入账的汇率。账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逐笔认定法、月终调整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加以确定。
3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各单位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变动时和因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和按账面汇率记载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二是不同币种之间的折算发生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4外汇业务核算的原则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外汇业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发生外币现金、存款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在账户上登记原币金额和折合率。
(2)企业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时,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也可以采用当月一日的市场汇价,会计期末再按期末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事业单位等向银行结汇时,一方面按照银行兑付给单位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增加数,另一方面按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记应收账款的减少数,两者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单位向银行购汇时,一方面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数,另一方面按照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记减少的应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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