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财害命!伤天害理!请看老太婆冤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前言:儿媳勾结警察,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抓60多岁的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法官判婆婆犯罪赔钱。
警察和法官能这样伙同碰瓷流氓制造冤案、敲诈、霸占老人财产吗?能这样助纣为虐、伤天害理吗?司法一旦倫为霸占人民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那社会将多么恐怖、将民无宁日!国无宁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付火秀、女、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黎川县人民路52号、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法院(2009)沈刑终字第39号裁定,皇姑区法院(2008)沈刑初字第534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2009)沈刑终字第39号裁定,(2008)沈皇刑初字第534号判决,宣布申诉人无罪。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亊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亊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依法重新再审。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亊实、理由:
(一)、原判认定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判2页13-17行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1月24日22时,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因琐事在皇姑区昆山西路148号2门“秦唐瓦罐”饭店内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被告人付火秀将被害人涂桂兰左手小指掰伤。
该认定违背亊实,颠倒黑白、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涂桂兰碰瓷敲诈50万元的动机和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2007年付火秀和老伴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在沈阳昆山西路148号开“秦唐瓦罐”饭店,二个儿子和小儿媳都在饭店打工,唯独大儿媳涂桂兰不愿劳动。证据有: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凭证,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投资饭店款18笔共52.76万元的汇款凭单,及法人代表是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
涂桂兰、江西省黎川县人、42岁、无业,2007年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2007年12月底来沈阳住入昆山西路鑫满旅社,天天来饭店吵架要霸占公公投资的饭店,证据有报警登记表和证人证言。
涂桂兰在饭店肇亊月余没有达到目的,2008年1月24日22时又来饭店碰瓷,打110报警“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法官判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赔涂桂兰近5万元,付火秀无辜受冤枉。
涂桂兰还在违犯管辖权规定沈阳皇姑法院起诉离婚为由,继续诈骗公公黄长清投资饭店款,在2010年10月20日离婚案庭审(3页29-30行)称“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皇姑法院再次违背亊实,把黄长清江西汇入沈阳投资饭店52.76万元认定为涂桂兰和被告在西安和沈阳办培训班的收入,判付给涂桂兰24万元。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原判认证亊实不清,程序违法:1、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证据证明:涂桂兰来饭店碰瓷打110称“左手小指被公公黄长清掰伤”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就是要非法侵占黄长清52.76投资饭店款。
2、涂桂兰在办案人杜大力授意后才改口称“被婆婆付火秀掰伤”:
公安出示的出警情况说明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民警王亮、纪东玉接分局调度室指令,一女名涂桂兰(38岁,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路52号)报警称在皇姑区明廉管内秦唐瓦罐饭店被其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明廉派出所办案人杜大力却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以后涂桂兰才改口称“手被婆婆付火秀掰伤,别人没有碰过”。
原判违背和隐瞒以上亊实,按照涂桂兰后来改口虚构的所谓“付火秀掰我的左手小指往反方向拧着掰”的谎言,认定“付火秀将涂桂兰小指掰伤”。该认定与公安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记载:“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相互矛盾。
3、原判3页22行记载:“案发当天下午孙莉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
4、公安出具的2008年1月24日现场笔录只记载涂桂兰左小指受伤变形。与证人证明案发前见涂桂兰小指变形相一致。
5、2008年7月2日黄文龙询问笔录:“当天下午,我到饭店时,
涂桂兰和饭店里的面点师孙莉说话,我在旁边听到一句,涂桂兰说她手指头明显是歪的。”(2页14-16行)“她拿手给孙丽看”(4页19行)
6、庭审中付火秀当庭对质,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涂桂兰当庭没有否认。
7、黄长清和黄文波的证言都证明付火秀和涂桂兰小指没有接触。
8、2008年7月7日离婚案询问笔录,涂桂兰答;“2007年12月
份回来的。…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住,住了将近1个月。”
9、涂桂兰住在鑫满旅社,2008年1月16日签下“财产由法院断”的离婚恊议。2008年1月24日22时还要来公公开的饭店住干什么?
证据证明:2008年1月24日22时许,付火秀与涂桂兰不是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是涂桂兰为达到霸占公公的财产的目的,明知二老人早5时就要起床干活,故意趁晚上无人来饭店肇事不让老人关门睡觉,迫使老人推其出门,乘机利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诬告“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要敲诈50万元。
原判违背亊实:把碰瓷诬告公公敲诈50万元的涂桂兰认定为被害人、把无辜的婆婆付火秀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制造冤案的证据,却被错误认定为
付火秀犯罪的依据:
10、病历记载涂桂兰检查手时间是2008年1月24日23时30分。为什么在当晚22时涂桂兰剛打110报警,没去医院检查手指是否受伤,杜大力凭什么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
派出所长王峰在登记表上签名时间也是当晚22时?夜上22时王所长是碰巧还是在派出所等待签名?
11、出警情况说明记载涂桂兰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为什么写为“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手掰伤”?
证据证明:涂桂兰、王峰、杜大力在2008年1月24日22时以前就预谋好了碰瓷抓老人坐牢:22时涂桂兰来饭店碰瓷、22时杜大力写好“经鉴定为轻伤”、22时派出所长王峰签名批准,他们只是在配合上出现误差,涂桂兰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知道付火秀是文盲,为便於制造冤案,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的手掰伤”。
杜大力还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涂桂兰要敲诈50万元,在法院还坚持最少要30万元。饭店被迫关门损失60万元。
法官隐瞒涂桂兰打110报警“被公公黄长清掰伤”和以上亊实,把制造冤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认定为付火秀犯罪的证据。
四、新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是伪造出来的:
12、2008年6月16日办案人杜大力写聘请鉴定书,限鉴定人2008年6月17日前作出鉴定,2008年6月17日鉴定意见为:涂桂兰“左小指末节畸形关节障碍鉴定为轻伤。”
1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4、公安出具的券宗证据:2008年6月12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
轻伤鉴定意见书写涂桂兰“左小指末节畸形关节障碍鉴定为轻伤”与沈阳奉天医院病历和影像诊断记载不符。
15、奉天医院病历记载“涂桂兰左手小指有外伤病史”、“涂桂兰小指末节切开复位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轻伤鉴定意见书故意写为“2008年1月24日小指切开复位。”即案发当日小指末节受伤当日切开复位。轻伤鉴定书为什么要作这种虚假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不是以医院病历为鉴定依据,而是根据聘请鉴定人杜大力早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好的“经鉴定为轻伤”而作出的一纸公开的虚假鉴定、这样伪造出来的司法鉴定,明显是唬哢百姓、欺骗法律、制造冤案、诈骗巨款,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五、法官不惜用再关半年威吓老人不准推翻虚假轻伤鉴定,审案过程就是要让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合法:
16、依据涂桂兰做轻伤鉴定提供的病历和医院病历不一致的亊实,
法院批准了涂桂兰重新做轻伤鉴定。10月16日法官带黄长清和涂桂兰到中级法院摇号,摇定在沈阳佳实鉴定所重做轻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又一起到奉天医院复印涂桂兰住院的病历,然后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后涂桂兰拒绝重做司法鉴定。
原审法官不要求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反而要付火秀申请撤销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並说如不申请撤销还要再关付火秀半年。也不准参与涂桂兰做伤残鉴定,让涂桂兰不在中级法院摇号的佳实司法鉴定所,而另行到正泰鉴定所做伤残鉴定。
付火秀60多岁又是文盲,那里经得起法官吓唬,只得要老伴向法官呈交了“关于撤消重做司法鉴定的要求”。
法官要让虚假轻伤鉴定合法,要让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合法,开庭审判只是为判老人有罪而走过场,让冤案不得翻身。
四、请求纠正冤案,制止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证据证明:不是婆婆付火秀将儿媳涂桂兰手掰伤,而是涂桂兰为霸占公公投资饭店款52.76万元,来公公开的饭店肇事近一个月后,又趁晚上无人故意来饭店用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利用警察杜大力办虚假轻伤鉴定,抓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敲诈50万元。
原审法官刻意掩盖亊实、维护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判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司法失去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功能,成了侵犯人身权利,霸占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多么恐怖和可怕!
如果该冤案不能纠正,将有更多不劳而获的流氓,勾结警察碰瓷制造冤案,那将比土匪抢劫绑架更恐怖!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此请求重新再审,制止伤天害理谋财害命的恶性冤案发生。
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付火秀、
代理人:黄长清
一、警察怎样抓老太婆坐牢敲诈50万元?请看再审申请书
警察怎样抓老太婆坐牢敲诈50万元?请看再审申请书
前言:司法倫为侵犯人身权利、霸占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那将成为没有法律人吃人的混乱社会!多么恐怖和可怕!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付火秀、女、67岁,退休职工、江西省黎川县人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法院(2010)沈中立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皇姑区法院(2008)沈刑初字第534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再审。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亊实、理由:
(一)、案由:这是起儿媳因独霸公公投资52.76万元的饭店没有得逞,又勾结警察中的败类碰瓷制造冤案,抓60多岁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饭店也被迫倒闭损失近60万元。法官助纣为虐,判婆婆犯故意伤害罪。
(二)、儿媳涂桂兰为敲诈公公50万元,勾结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派
出所长王峰、股长杜大力合伙碰瓷制造冤案的证据:
2008年1月24日22时,涂桂兰来饭店用早已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打110报警(证据1)称“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
就在同一时间,即2008年1月24日22时,办案人杜大力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上(证据2)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案件来源写为“110报警”。
门诊记录(证据3)涂桂兰检查手时间是当日23时30分。为什么涂桂兰剛打110报警,还没去医院检查手指,连询问笔录都没有,杜大力就把小指末节作为刑事案件,预先写为“经鉴定为轻伤”?并经派出所长王峰签名批准呢?为什么涂桂兰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要伪造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呢?
这只能有一种解释,就是涂桂兰、王峰、杜大力先预谋好了碰瓷抓老人坐牢:22时涂桂兰来饭店碰瓷、22时杜大力写好了“经鉴定为轻伤”、22时派出所长王峰签名批准,他们只是在配合上出现误差,涂桂兰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杜大力知道婆婆付火秀是文盲,更便於制造冤案所以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
涂桂兰、王峰、杜大力合伙碰瓷制造冤案的亊实清楚,主观动机非常明确,就是要敲诈50万元,在法院还坚持最少要30万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就是证据。证据证明:“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是办案人杜大力伪造出来的。
三、“轻伤鉴定书”是办案人杜大力利用职权伪造出来的: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
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公安出具的券宗证据:2008年6月12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证据4)。
(3)、在涂桂兰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的同一时间,即2008年1月24日22时,杜大力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派出所长王峰当时签名批准(证据2)。2008年6月16日杜大力才写聘请司法鉴定书(证据5),并且限鉴定人2008年6月17日前作出鉴定结论。杜大力明显为制造冤案敲诈50万元,利用职权伪造虚假“轻伤鉴定书”。
(4)、奉天医院病历(证据6)1页19行记载:“涂桂兰左手小指有外伤病史”、4页4行记载:“涂桂兰小指末节切开复位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鉴定意见书却写为“2008年1月24日小指切开复位。”即小指当日受伤当日切开复位,公开做虚假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证明:轻伤鉴定书(证据7)违背奉天医院影相诊断和病历记录,是根据聘请鉴定人杜大力,预先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的“经鉴定为轻伤”而作出的一纸公开的虚假鉴定,这样伪造出来的司法鉴定,明显是为了制造冤案、诈骗巨款,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四、涂桂兰不择手段霸占公公黄长清的财产,勾结王峰、杜大力碰瓷制造冤案敲诈50万元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
2007年黄长清从江西汇款52.76万元在沈阳昆山西路开“秦唐瓦罐”饭店,证据有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凭证(证据8),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投资饭店款18笔共52.76万元汇款凭单(证据9),及法人代表是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证据10)。黄长清二个儿子和小儿媳都在饭店打工,唯独大儿媳涂桂兰好逸恶劳。
涂桂兰、江西省黎川县人、42岁、无业,2007年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12月底来沈阳,天天来饭店吵架要独霸公公黄长清投资的饭店,在用小指碰瓷抓婆婆坐牢要敲诈50万元后,又在沈阳皇姑法院起诉离婚为由,打着明廉派出所的招牌继续诈骗黄长清52.76万元投资饭店款。涂桂兰在离婚案2010年10月20日重审笔录(证据11) 3页29-30行称:“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
皇姑法院再次违背亊实,把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投资饭店52.76万元,认定为涂桂兰和被告在西安和沈阳办培训班的收入,判付给涂桂兰24万元(证据12)。该离婚案经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证据13):原判认定亊实不清,程序违法:1、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涂桂兰诉讼诈骗详见再审申请书)
证据证明:涂桂兰不择手段要霸占公公黄长清的财产,具有晚上来饭店碰瓷,诬告黄长清敲诈50万元的主观故意。
五、原判认定亊实错误,认定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判2页13-17行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1月24日22时,被告人付火秀与被害人涂桂兰因琐事在皇姑区昆山西路148号2门“秦唐瓦罐”饭店内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被告人付火秀将被害人涂桂兰左手小指掰伤。”
该认定违背亊实:涂桂兰不在饭店工作,没有理由晚上在饭店因琐事与付火秀发生争吵,明明是涂桂兰来公公开的饭店吵架1个月,因霸占公公投资的饭店没有得逞后,又趁晚上故意来饭店碰瓷诬告黄长清,要敲诈50万元。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涂桂兰故意来饭店碰瓷诬告黄长清、付火秀无辜受冤枉:
原判2页26-27行认定:“被害人涂桂兰证实:2008年1月24日
22时许,我要到饭店住,黄长清和付火秀撵我走,”
涂桂兰是“来饭店住”还是故意来饭店碰瓷敲诈巨款?请看证据:
(1)、2008年7月7日离婚案询问笔录涂桂兰答;“2007年12月份回来的。…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住,住了将近1个月(证据14)。”涂桂兰住在鑫满旅社,2008年1月24日22时许要到饭店住吗?
(2)、2008年1月16日涂桂兰签下“财产由法院断”的离婚恊议(证据15),2008年1月24日22时凭什么还要来黄长清开的饭店住?
(3)、涂桂兰晚上22时来饭店肇事,二老人开饭店早上5时要起床
买菜,忙到晚上22时非常疲劳实在无精力吵架,不推其出门怎能关门睡觉?出警情况说明记载,涂桂兰当时报警称“左手小指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所谓“被婆婆付火秀掰伤”是杜大力伪造出来的。
证据证明:涂桂兰称“要到饭店住”完全是谎言,是故意来饭店碰瓷打110报警“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婆婆付火秀无辜受冤枉。
2、证据证明、付火秀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
(1)、证人孙莉证明:案发前涂桂兰小指已经弯曲变形,原判3页22行也记载:“案发当天下午孙莉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
(2)、公安出具的2008年1月24日现场笔录只记载涂桂兰左小指受伤变形(证据16)。与证人证明案发前见涂桂兰小指变形相一致。
(3)、黄文龙询问笔录(证据17)2页14-19行记载:“当天下午我到
饭店时,涂桂兰和饭店里的面点师孙莉说话,我在旁边听到一句,涂桂兰说她手指头明显是歪的。”“她拿手给孙莉看。”
(4)、付火秀当庭对质和涂桂兰左小指根本没有接触,涂桂兰没有否认。黄文波和黄长清询问笔录都证明付火秀和涂桂兰小指没有接触。
(5)、公安出示的出警情况说明(证据1)记载:“2008年1月24日22时0分,民警王亮、纪东玉接分局调度室指令,一女名涂桂兰(38岁,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路52号)报警称在皇姑区明廉管内秦唐瓦罐饭店被其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
(6)、同是2008年1月24日22时,杜大力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回执单(证据2)上伪造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的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以后涂桂兰才改口称“付火秀掰我的左手小指…”。
原判违背证据,按照涂桂兰后来改口虚构的谎言认定“付火秀将涂桂兰小指掰伤”。该认定与出警情况说明记载:“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相互矛盾,而且颠倒黑白:把碰瓷诬告黄长清敲诈50万元的涂桂兰认定为被害人、把无辜的婆婆付火秀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
(六)、法官用再关半年威吓付火秀不准推翻虚假轻伤鉴定,审案过程就是掩盖亊实,要让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合法:
依据涂桂兰做轻伤鉴定提供的病历和医院病历不一致的亊实,法
院批准了涂桂兰重新做轻伤鉴定。10月16日法官带黄长清和涂桂兰到中级法院摇号,摇定在沈阳佳实鉴定所重做轻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又一起到奉天医院复印涂桂兰住院的病历,然后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后涂桂兰拒绝重做轻伤鉴定,法官就要付火秀申请撤销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威胁说如不申请撤销还要再关付火秀半年,也不准参与涂桂兰做伤残鉴定,让涂桂兰不在中级法院摇号的佳实司法鉴定所,而另行到正泰鉴定所做伤残鉴定。
付火秀60多岁,已经坐牢5个月,在法官威胁下无可奈何只得要老伴向法官呈交了“关于撤消重做司法鉴定的要求”(证据21)。
法官掩盖亊实,开庭只是为了判付火秀有罪,让冤案不能翻身。
(七)、请求纠正冤案,制止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儿媳为霸占公公的财产,勾结警察中的败类,用已经弯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制造冤案,抓无辜的婆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法官助纣为虐,判婆婆犯故意伤害。司法失去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成了侵犯人身权利,霸占合法财产的行凶工具!天理国法在那里?怎能伤天害理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
如果冤案不能纠正,将有更多的流氓勾结警察碰瓷抓老人坐牢敲诈巨款,比土匪抢劫绑架更恐怖!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法官不能伸张公平正义,成了谋财害命赤裸裸的帮凶,那将成为没有法律人吃人的混乱社会!老百姓怎么活命?
为此、请求重新再审,纠正冤案、宣布申请人无罪、制止抓老人坐牢5个月敲诈50万元的恶性亊件发生。
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付火秀、
代理人:黄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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