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11月8日申诉人取证到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施根生的房产没有同任何人办过过户手续,包永林的房产是93年1月1日自己的造的,同施根生没有任何关系,该证据已2011年5月28日发帖嘉兴在线论坛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还我土地还我房子)下简称论坛。
(二)2006年10月8日申诉人取证到嘉兴市中院民庭,在99年3月8日同被告包永林及被告代理人吕萌国所做的笔录,该笔录证据已于2011年5月28日也发帖论坛上,该笔录被告承认向原告交过承包费和房租,承认自留地还没有退出来,房价不是15000元,承认92契约已作废,承认有94年元月契约,94年元月契约同日发帖在论坛上。
(三)秋泾桥村委会在99年3月1日出给法院民一审(关于秋泾桥村12组包永林宅基地使用证的发放经过)已发帖论坛5月28日,该证据明显在(1998)秀民初字第605号判决后,明显虚假伪造加上去的,只要听一听2009年12月16日上午与原秋泾桥村委主任陈全根就施根生原房屋问题谈话录音证据,当时秀城区政府人员怎样,要秋泾桥村委会出该证据(该录音市中院、市检察院申诉人都送了)。
(四)当时秀城区人民政府在99年11月20日向当时的秀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送的《答辩状》,该签辩状承认93年1月1日发给包永林的土地使用证,没有经过房屋登记,没有同原告核实过,没有经原告签字,认为农村房屋可以未经登记过户,该答辩状的答辩词完全证实后来又说,经过房屋登记,经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实,在93年1月1日核发包永林的土地使用证(宅基地),链接答辩状、房屋登记明显是虚假伪造的,该答辩状已于2011年6月5日已发帖论坛。
(五)92契约和94元月契约,92契约房款欠条21000元,都不是包永林亲笔签字,谁是代签人,法院到现在还没有查清,行初审陈晋伟主审法官只判欠条不是包永林亲笔签字无效,92契约也不是包永林亲笔签字怎么会有效呢?再则,99年3月8日被告包永林及代理人早已承认92契约已作废,陈晋伟法官不贪赃会这样判决吗?为了节省邮资大多数信件发帖到嘉兴在线论坛上,不再向嘉兴市每位领导写信信访,本案南湖区(当时的秀城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在93年1月1日核发给包永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房屋登记核心材料是虚假伪造的。
申诉人理由都已发帖到嘉兴在线论坛上,要求市纪检察领导阅看,纪委新领导徐鸣华书记、市检察院孙原祥检察长、市中院斯金锦院长、市人大常委会徐士珍主任、本案同征地、拆迁有关的民生案件,我知道违纪违法案件是纪委、检察院管的,人大是管一府两院的,中央、省委都有指示,对网民提出的问题,各级领导应有回音,暂止。
联系:嘉兴市南湖区中环东路嘉城绿都春兰苑37幢2单元503室,邮编314021,手机13967388963
申诉人:施根生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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