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一般来说,各国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之外的其它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外币存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统称为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
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地区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币为交易(或存贷)标的,以非本国居民为交易对象,其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都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
以欧洲美元市场为例,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种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是属于批发性银行业务,存贷款金额大,交易对象通常是银行及跨国公司,其业务通常为引进外来资金,再将资金贷给外国。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机构进行投资。
理论上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可分为三类:
1、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
其特点:经营的货币是境外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又可以经营自由市场业务。在管理上没有什么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
2、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
经营离岸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免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的优惠,享有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的豁免权。离岸业务所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境外货币,也可以是本国货币,但离岸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别设立帐户。
3、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海岛和港口,政局稳定,税收优惠,没有金融管制。
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离岸金融中心。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目前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
“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离岸金融业的来源资金主要是出于避税的目的,而此项业务的提供地主要是一些资源匮乏的发展中的微小型国家,他们通常旅游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及旅游配套的设施相对比较完善,如电讯、银行等行业比较发达。
由于以上特征,这些国家都希望大力发展服务业,不断探讨新兴的行业以增加国内收入和就业,离岸金融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些国家依靠低税收政策来吸引国外逃税的游资进入他们的金融机构,然后利用这些资金去国际市场投资。有些进入离岸金融业的资金甚至是非法资金,通过离岸金融业务提供地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这一点在加勒比地区的此项业务中表现更加明显。
离岸业务提供地通常被称作“离岸中心”或“避税港”,下面就对避税港的相关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避税港国家对本国居民可能征税,但通常不对离岸投资者征税。离岸地区对离岸投资者来说没有任何税赋:没有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没有资本利得税、没有外国投资税、汇出税、地产税、销售税、增值税等。
在避税港成立的公司不要求提交财务报告,也不需要向其母国缴税。一般来说,每年只须缴纳不超过500美元的注册费用,但这是此类公司须缴纳的唯一费用。目前比较著名的避税港有加勒比地区的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伯里兹、安提瓜、特克斯与凯科斯、圣基兹与尼维斯等、亚洲的巴林和欧洲的卢森堡等地。
其中,加勒比地区大多数岛国都是离岸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避税港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代理商、保险公司等)和咨询业人员(代理商、会计、律师、投资顾问等)将客户资料或有关会计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管第三方是个人、公司或政府等。
这些法律规定任何泄露信息者可能被判一年以上的刑期并罚款至少1万美元。
在避税港地区注册的企业形式大多是国际商务公司(IBC),IBC是经营私人业务的最好方式,这种公司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即使是注册地国家政府也不知道注册者本人、公司董事成员、股东情况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因此也永远不会泄露此类信息。
只有注册者知道他的公司的人员情况。注册地政府通常不知道注册者本人的情况,只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如该公司每年按时交纳政府费用,这就表示该公司“信用良好”)及其注册日期。政府相关法规允许该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业务(但大多数IBC不允许在其母国从事经营活动,金融业务除外)。
和美国公司一样,IBC可以由同一个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董事、总裁、代理或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职务,一个人可以代表整个公司,不需要任何其他人。
离岸公司的股份发行与非离岸地区也不一样,他们具有高度的隐私权,股份持有人就是公司所有者,只有他/她本人知道他/她拥有某离岸公司的股份,因为股份发行不需要到政府机构登记。
因此,离岸公司的所有权是保密的,此类股份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或交换。
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业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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